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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蓝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8)

发布时间:2015-06-04 16:51商业秘密网

  中兴公司认为,通过阅读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明确得出涉案专利发明的组网方式必须以开启DHCP中继为前提,因此 ,华为组网方式不属于涉案专利所包含的组网方式之一。
  本院认为,比较华为公司与中兴公司分别提供的组网方式,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DHCP中继是否开启”。从涉案专利说明书 所记载的内容来看,首先,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之外,其他所有 权利要求均包含了“DHCP中继”之内容且系在开启DHCP中继的情 形下实施其技术方案;其次,从说明书中的背景技术来看,说明 书第4页第三段说明了开启DHCP中继可以解决跨网段提供服务时存 在的资源浪费与安全隐患问题。第5页第4- 5行阐述“而DHCP中继为DHCP广播报文提供网段间的转发功能,使 得DHCP服务器实现为不在其网段的用户终端提供服务”;第5页第 二段阐述“但在使用DHCP动态分配方式的网络中,有一些用户终端不通过DHCP中继正常获取IP地址,而是非法设置分配给其他用 户的IP地址上网……”可见,虽然DHCP中继与涉案专利发明目的 从技术层面而言没有直接关联,但从上述内容可知,涉案专利发 明系针对在使用DHCP中继动态分配IP地址时的欺骗问题提供一种 防止IP地址欺骗问题的方法,因此两者紧密相关。再次,从说明 书中的发明内容来看,其所给出的具体步骤均为通过DHCP中继实 施技术方案;而从实际组网应用情况来看,该组网也是针对具有DHCP中继功能的交换机在不同网段的情形;另根据说明书附图及给 出的实施例所记载的内容来看,其提供的技术内容均为通过DHCP 中继实施技术方案。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明确排除“未开启DHCP中继”这种组网方式,或者明确限定涉案专利仅适用于D HCP服务器和用户位于不同网段的情形,但该说明书同样没有包含 或披露任何涉及未开启DHCP中继之组网方式的相关内容,尤其没 有揭示涉案专利可适用于同网段或在未开启DHCP中继之情形下可 以再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事实上,本案鉴定机构并 非根据专利文件所披露的组网方式(开启DHCP中继),而是根据 华为公司单方提供且未记载在专利文件中的“不开启DHCP中继” 之组网方式进行检测的。另外,华为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 求没有限定组网方式,其应包括开启和未开启DHCP中继在内的所 有组网方式。”对此,本院认为,华为公司的上述主张是基于“组网方式”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属于上位概念所得出。而根据 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上位”概念是相对于“下位”概念 而言,两者属于一般和具体的关系。通常情况下,上位是比较概 括的陈述,是指一类满足一定特点的众多具体概念的总称(集合 ),下位则是指符合一定特点的具体概念。本案中,涉案专利独 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中并未出现“组合方式”的任何内容,从属权利及专利说明书中亦仅披露了“开启DHCP中继”之组网方式,因此,“组网方式”并不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位 概念”。华为公司据此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开启和未开启 DHCP中继在内的所有组网方式显然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因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无论是从属权利要求、背景技术还是发 明内容、实际组网应用情况、说明书附图及实施例,均指向涉案专利是通过开启DHCP中继这种方式实施专利技术方案,并没有披露未开启DHCP中继之组网方式。因此,本院认为,华为组网方式并非涉案专利文件中所披露的组网方式。
  (二)被控产品正常使用时的组网方式
  华为公司认为,被控产品事实上支持华为公司检测方案中的 组网方式,且该组网方式是根据被控产品用户手册配置的,华为 公司提供的组网方式亦具有应用场景,因此,华为公司组网方式 必然被使用于被控产品。(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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