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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蓝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6-04 16:51商业秘密网

  关于特征b与B:针对被测设备,如上文测试报告中列出的特征b的第5、7、9、11项中均记载了“在测试仪模拟DHCPClient的端口上开启抓包功能,并使用该端口向被测设备发送……ARP请求 报文中”,其中,模拟DHCPClient的端口即是用户终端,本次测 试的被测设备即是“交换机”。因此,特征b也就是用户终端向交 换机发出ARP报文。因此,技术特征b与B相同。
  关于技术特征c与C:如上文测试报告中列出的特征c中,被测 设备在模拟DHCPClient端口向被测设备分别发出如上述第5、7、9 、11项所记载的ARP请求报文,被测设备只有在模拟DHCPClient端 口发出源MAC地址和源IP地址均匹配的ARP请求报文时,在特征c的 第11、12项中可见,被测试设备的测试结果显示,被测设备接收 该ARP请求报文,设备的ARP表中存在合法用户的相关表项,由抓包结果可知,被测设备回复ARP请求报文。而在模拟DHCPClient端 口向被测设备分别发出源MAC地址不匹配,只有源IP地址匹配的AR P请求报文时;源IP地址匹配,源MAC地址不匹配的ARP请求报文时 ;或源MAC地址和源IP地址均不相匹配的ARP请求报文时,设备的A RP表中无非法用户的相关表项,且被测设备未回复非法ARP请求报文。由此可见,特征b的上述第5- 10项,即执行了特征C的“交换机对ARP报文中的源MAC地址和源IP 地址进行检查,即在合法用户地址表中查找是否匹配项”的步骤。而特征c的第11项、第12项,执行了步骤C的“如果存在,将用户终端发出的ARP报文的源IP地址和源MAC地址加入ARP表,从而使 用户终端设备能够上网通信”,特征c中的第5- 10项的“被测设备未回复非法ARP请求报文”,即执行了特征C的“否则,丢弃该报文”。因此,技术特征c与C相同。
  相关说明:在技术听证会中,中兴公司认可中国泰尔实验室 根据华为检测方案得到的检测结果,并认同被控产品在华为检测方案下再现了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字面的全部技术特征。但中兴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还应包含“开启DHCP中继”这一隐含必要技术 特征。针对此问题,中兴公司认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 阅读说明书中的背景技术与附图,可以明确得出涉案专利的发明 内容即防IP地址欺骗必须以开启DHCP中继的组网方式为前提。华为公司认为,本独立权利要求1本身是清楚的,DHCP中继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说明书没有排除不含DHCP中继的情况,中兴公 司在对本专利提出无效的时候并没有提出该理由。在充分听取了 双方的意见,反复阅读和理解涉案专利授权文本后,依据现有相 关法律规定,鉴定人认为,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应当包含所谓“隐含”必要技术特征“开启DHCP中继”的问题,是专利审 查阶段应当考虑的问题,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当遵循专利权有效原则,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做扩大或缩小的解释。因此,在鉴定过程归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时未加入前述 的“隐含”必要技术特征。
  4、鉴定意见: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a、b、c与ZL0212××× ×.3专利权利要求1的对应技术特征A、B、C一一对应相同。
  另查明:中国泰尔实验室根据华为公司、中兴公司分别提出 的测试方案对被控产品进行了两次检测,并分别出具了编号:B13 NLC4AC和B13NLC4AD两份检验报告。本案鉴定机构系根据编号:B1 3NLC4AC检验报告出具了北京紫图(2012)知鉴字第39号鉴定意见书。其中编号:B13NLC4AC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1(测试设备及仪 表预配置)为:1、被测设备使用DHCP功能、DHCPSnooping以及AR P检查功能等相关配置;2、使用测试仪的端口模拟DHCPServer, 配置地址池,并开启该DHCPServer;3、使用测试仪的端口模拟DH CPClient。编号:B13NLC4AD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1(测试设备预 配置)为:1、在DHCPServer设备上全局开启DHCP功能;创建DHCP功能所使用的IP地址池;创建一个DHCPPool,并配置DHCPClient(用户终端)的网关地址;创建DHCP用户的接入策略,将DHCPPoo l绑定到接入策略,并指定DHCPRelay设备地址等相关配置;2、在 DHCPRelay设备上全局开启DHCP功能;在相应接口上使能并配置DH CPRelay功能;在全局和用户侧VLAN上开启动态ARP检测功能;开 启DHCP、ARP调试功能等相关配置。(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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