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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蓝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10)

发布时间:2015-06-04 16:51商业秘密网

  (三)中兴公司测试被控产品时使用的组网方式
  华为公司认为,被控产品是由硬件结构和软件功能共同组成 的。而软件功能的实现,必须经过一系列的软件开发过程。为了使提供给客户的产品具有稳定可靠的功能,软件开发过程必然会 涉及到相关功能的配置和测试。中国泰尔实验室的检验报告显示 被控产品能够正确运行华为组网方式,再现权利要求1的方法。这 表明华为组网方式在被控产品出厂时就被固化在产品中。而为了使被控产品支持该组网方式,中兴公司必然要在开发过程中对被 控产品进行相应的配置和测试,即中兴公司必定会使用华为组网方式(不开启DHCP中继功能)对被控产品进行检测。
  中兴公司认为,被控产品虽然可以实现IP地址配置、VLAN等众多功能,但其中的一些功能可以在各种不同的组网方式中起不 同的作用。换言之,通过不同的组合导致其组网方式数量会随着 开启功能的数量、种类和组合逻辑等因素的增加而增加,这种组 合方式可能高达数百种。设备出厂时无法限制可以组合出来的组 网方式的数量和种类。在固化设备上的软件进行开发和测试中, 设备商在出厂前只会对合理、业内惯用的组网方式进行开发,并 严格测试验证,确保产品能完全满足用户使用需求。对于根本不用,不合理的组网方式,显然不会也没必要花时间和精力对其进行测试验证。因此,被控产品作为跨网段使用的交换机,只会在 开启DHCP中继的情形下进行开发、测试,根本不会使用华为组网方式进行开发、检测。
  本院认为,被控产品包含了硬件和软件两部分,中兴公司在出厂前势必会对其硬件、软件进行开发和测试,以确保产品符合 其性能和使用需求,其中对软件的测试包含对各条命令进行测试和对一些命令组合进行测试,对软件和硬件结合的测试,通常是 测试软件和硬件是否配套,能否正常运行。从被控产品用户手册 所包含的内容来看,被控产品涉及的软件非常多,其所对应的命 令及其组合的数字更是十分巨大。因此,被控产品的测试理应仅 会对典型应用中的各项命令及其组合进行抽样和测试。从本案检验报告所记载的内容来看,虽然被控产品的硬件结构和软件基本功能在出厂前已经固定,但此时固定的是实现功能的命令而非技术效果,因为被控产品的任何一种功能并非打开某一开关或部件来实现,而是从命令中调取相关命令对产品进行配置来实现。因所调用的命令不同,导致配置(组网方式)不同,进而会呈现不 同的功能和技术方案。因此,功能的多样性及其配置的可选择性决定了组网方式的多样性。被控产品出厂检测时无法限制可以组合出来的组网方式数量和种类,这就意味着中兴公司不可能也没 必要对被控产品可能存在的所有组网方式项下的产品硬件和软件功能进行检测,其理应仅对合理且业内惯用的组网方式进行配置 测试。被控产品作为一款配置有DHCP中继功能的三层交换机,实 现跨网段服务是其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功能,而要实现跨网段服务功能最佳的方式就是开启配置的DHCP中继,通过DHCP中继实现 跨网段传输数据报文。可见,开启DHCP中继的组网方式应为被控产品检测时最为合理也是必然的组网方式,被控产品用户手册中给出的“DHCP中继配置实例”及组网图和所附的文字说明仅针对 开启DHCP中继之情形,亦证明了这一点。对于被控产品用户手册 中未曾披露也非实现该产品最基本功能所惯用的华为组网方式( 不开启DHCP中继),中兴公司理应不会使用该组网方式对被控产品进行检测。事实上,华为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兴公司在检测被控产品时实际使用了华为组网方式。另外,从本案检验报 告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虽然被控产品在两种组网方式下均是通过I P地址配置、DHCPSnooping、DHCPServer、ARP合法性检测等功能模块,实现防IP地址欺骗之目的,但由于所采用的组网方式不同 ,导致所调取的命令不同,对产品进行了不同的配置,最终两者在实现防IP地址欺骗这一技术效果时所采用的步骤不一致。这充分说明,即便基本功能相同且得到相同硬件、软件相应支持的同 一被控产品,因调取的命令不同导致配置和组网方式不同,其所 呈现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唯一性。因此,华为公司主张“中兴公司在开发被控产品中进行的配置和测试,必定要使用涉案专利权 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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