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知识产权学术研究 > 正文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与创新(10)

发布时间:2015-05-18 13:54商业秘密网

  [55]仔细比较新法第8条第3款与旧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是可得出这一结论的。如依旧法规定,对能提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促进工商业利益的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没有什么限制。而新法对此类团体则进行了限制,即“以这些团体包括一大批在同一市场上销售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根据其人员、物质以及财务方面的配置情况,有能力实际履行其章程所规定的维护工商业的或独立职业的利益的任务,以及违法行为影响其成员利益为限”。
  [58]Vgl.Opprmann/Mueller,GRUR 2005,S.280-289.
  [59]See Finger/Schmieder,German Law Journal,2005,6,p.216.
  [61]See also Heim,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Practice 2006,pp.537-538.
  [62]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页。(作者:郑友德、万志前,来源:《法商研究》 2007年第1期(总第)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