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8)
发布时间:2015-06-11 10:13商业秘密网
种的保护。[11]
对于一种新型利益的保护往往会经过原则保护和规则保护两个阶段。在某种新客体出现的初期,由于人们的认识还不够深入,一般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对其加以保护。例如,尽管为域名设立专门知识产权的呼声较高,但由于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还不够充分,所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明确表示无意为域名增加新的知识产权权利,[24]目前域名还只能处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之下。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当人们对某类新客体的保护认识更加充分,对某类新型利益的法律保护显得愈益重要时,立法往往会作出相应的调整,将许多原本是原则状态
的私权明晰化为规则状态的私权。我国对商品装潢的保护就经历了这样的过程。在法院审理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一案时,我国尚未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法院通过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不正当竞争。⑥而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后,对商品装潢的保护就演变成了具体规则的保护了。无独有偶,邻接权产生发展的历史也反映了同样的规律。19世纪下半叶,随着爱迪生发明了留声机和卢米埃尔兄弟发明了电影放映机,表演者的利益受到了竞争,最初这一利益在许多国家都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的,至今在比利时和荷兰的著作权制度中也还没有关于邻接权的规定,在这些国家有关权利还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25]直到1936年,奥地利著作权法中才首次规定了有关邻接权的内容,[26](P271)此后这一新型利益才逐步升华到著作权
法中作为一种特别权利)))邻接权加以保护。
在由法律原则保护向具体规则保护过渡的过程中,法官的司法实践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原则设定的权利是不明定的权利,在事先它只是一个悬念,必须通过救济程序中法官的解释和裁量方可明确化,法官只有通过解释将原则具体化为规则才能将法律原则适用于个案的裁判。正是通过法官对一个个相近个案的裁判,保护某类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的具体规则才会逐步明朗起来,只有这样具体规则才会从法律原则中浮现出来,进而被立法所接纳。由此也提醒我们,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判例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直到今天法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主要是由判例构成,在由法律原则保护向具体规则保护过渡的过程中,判例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同时,判例还可以防止法官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过程中的随意性,提高法官判决的一致性,有助于缩短从法律原则向具体规则过渡的周期。近来我国法学界关于判例的讨论非常热烈,从本文的角度看至少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领域判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北京市中院在审理域名争议案件中作出的一些具有开创性的判决,对于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建立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就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正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类原则性法律规范的存在,才使得知识产权法得以应付社会现实的剧烈变动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成长。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正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宽阔胸襟才能使得知识产权法不断接纳新型的客体,也正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孕育和催生才使得新型知识产权规则不断产生。因此,可以说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存在使得知识产权法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生长点。
[ 参 考 文 献 ]
[1] 王为农.关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个理论问题[J].财经问题研究,1997,(8):64-71.
[2] 李顺德.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客体和法律属性[A].唐广良.知识产权研究(第八卷)[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279-316.
[3] 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 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 [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现代经济法入门[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作者:宋红松,来源:烟台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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