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2)
发布时间:2015-06-11 10:13商业秘密网
但作为规制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又具有公法的属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市场竞争秩序,无疑能够起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虽然西方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民事侵权法发展而来的,但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具有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性质逐渐被人们认识,现代法学理论早已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入经济法的范畴。[5](P14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手段也能够反映出其公法的性质。在一些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较早的国家,如德国和日本,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以司法控制为主;[6]但在一些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较晚的国家和地区,如我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都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专门的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应的行政责任,明显体现出政府的积极干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识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法律,不管是狭义还是广义都是如此,否定其中的任何一方面都是不正确的。例如,知识产权法学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私法的认识出发,往往坚持传统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控制模式,认为行政处理是不合理的;而经济法学界又往往过于重视行政控制的手段。如果我们能够全面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属性,就能够较好地解决司法控制与行政控制之间的关系。应当说,对于那些明确侵害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靠司法控制就足以解决问题了。而对于那些并无明确侵害对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等,仅靠被动的司法控制就不够了,必须采取行政手段加以控制。即使从保护知识产权出发,考虑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法性质,行政控制也还是有其合理性的。
认识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属性,也有助于我们确定知识产权法学所研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围。作为规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绝不仅仅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以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其中规定的各种不正当销售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就很难与知识产权保护联系起来。[7](P481)郑成思先生也曾指出“在今天,如果仍想把反不正当竞争仅仅局限在知识产权领域,确实会脱离实际”。[8](P470)知识产权法学对反不正
当竞争法的研究应侧重于私权(主要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而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全部内容。目前很多知识产权法教科书中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与经济法学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毫无二致,这对于深化知识产权法学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研究是非常不利的。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地位
商业利益的合理分配是促进知识产权法发展的最主要动因。这一点从版权法产生、发展的历史可以得到有力证明。印刷术发明以后,通过文学作品的大量印刷出版产生了巨大的商业利润,版权法正是为解决这一商业利益的分配问题而产生的。这一点在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也体现得非常明显。知识产权法实质上是确立了一套利益分配的规则,即权利人有权独占因知识财产而产生的商业利益,禁止他人对属于权利人的知识财产所产生的商业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无论是版权法、专利法还是商标法,都体现了这一共同的利益分配规则。这些具体的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是保护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而禁止他人通过模仿对权利人的商业利益构成竞争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在外在表现方面与具体知识产权法存在较大差异,但实际上有着密切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密切联系是十分明显的,使用商标等商业标记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竞争行为,因而国际上通行的理论一般都将商标法看作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组成部分。[9](P29)而在专利法领域,对于专利制度存在的意义则历来就有防止不正当竞争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专利制度授予发明人垄断权可以有效防止不正当竞争,确保竞争秩序。[10](P13)至于著作权法虽然不直接涉及工业上的智力成果,但同样赋予有关主体排他性的权(作者:宋红松,来源:烟台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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