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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3)

发布时间:2015-06-11 10:13商业秘密网

  利,而且精神成果的经济利用是精神创造活动的必然结果,同样会产生与竞争相关的问题,因此就制止不正当竞争而言著作权法与工业产权法之间并不存在本质区别。实际上所有具体知识产权法在赋予并维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利的同时,也维护了相关领域公平竞争与正当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功能。因此,有学者认为可以将知识产权法归属于广泛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9](P30)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诸如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具体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实质上是一套利益分配的规则,即权利人有权独占因知识财产而产生的商业利益,禁止他人对属于权利人的知识财产所产生的商业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而这套规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即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完全可以被涵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之中。我国已有学者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深刻联系源于其共同的目标和原则”。[11]这些原则在具体知识产权法中是隐而不显的,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则被明确地体现出来。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整个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则,另一类是规则。[12](P40-61)原则比较抽象概括,适用范围较广,但明确化程度较低;而规则确立了比较明确具体的权利状态和行为规范,一般由具体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构成。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发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理念贯穿了整个知识产权法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实质上也是整个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
  权法体系中属于基本原则性的法律规范。④
  作为整个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确立的原则主要起到两方面作用。
  首先,作为整个知识产权法体系中价值位阶最高的原则之一,对整个知识产权法体系起到统摄作用。它就好象一位帝王高高在上,君临整个知识产权法领域,使整个知识产权法体系保持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知识产权法只不过是一种利益分配规则,在当今社会条件下知识产权已成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自然权利的说法只不过是一种神话而已,离开贸易离开市场竞争去考察知识产权,我们所看到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只不过是由一些支离破碎的具体知识产权规则搭建起来的临时建筑。只有当我们把知识产权法放到反不正当竞争的背景之下,置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的统摄之下,才能使知识产权法体系获得形式上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确立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原则性地位,也有助于使知识产权法理论更加系统。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理论的确比较凌乱、不够系统。构成知识产权体系主要内容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在权利的性质、客体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对于知识产权法这种由异质性权利构成的法律体系,想要建立起比较统一的基本理论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如果我们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出发,就可以找到一条贯穿整个知识产
  权法理论体系的主线,对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体系起到了很好地整合作用,使得整个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建立在一个比较稳妥的基础之上。
  其次,作为整个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的原则起到拾遗补缺的补充作用。关于这一作用,郑成思先生有一个非常形象生动的比喻,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三座冰山的海水。[8](P474)这一比喻充分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上是整个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基础,从这一点看,传统的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仅看作一种与商标法、专利法并列的工业产权法的观点,忽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之间的联系,无疑是不全面的。WIPO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就明显地反映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对于所有具体知识产权法的基础性地位,该示范规定的(作者:宋红松,来源:烟台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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