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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6)

发布时间:2015-06-11 10:13商业秘密网

  弃保护成本太大的具体知识产权。[11]
  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不仅不允许向一般条款逃遁,也不允许将具体知识产权法规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重叠适用,我国近几年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就有这种现象出现。例如,在一些域名争议案件中,法院在将域名抢注行为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同时,还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将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重叠适用。⑤这种法律适用方式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地位是不相适应的。以域名争议案件为例,如果域名抢注行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的条件,则不必要再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域名抢注行
  为不符合商标侵权的条件,则应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补充地位还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起到补充具体知识产权法规定不足的作用。一般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具体知识产权法均有规定时自然应优先适用具体的知识产权规则,但在具体知识产权规则存在不足的情况下,如在具体知识产权规则需要解释、具体知识产权规则有漏洞、不同规则相互冲突时或者在具体知识产权规则覆盖不到的领域,就可以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补充具体知识产权规则的不足。
  法律原则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指导法官进行解释法律--即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加以确定。具体知识产权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虽更为具体,但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仍然可能过于抽象,必须加以解释方能适用。对具体知识产权规则的解释必须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确立的原则的支配,只有如此方能保证法律解释的合理性。例如,《著作权法》仅规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而未规定一般规则,如果在具体案件中遇到法律未加列举的情形,法官亦可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对有关合理使用的规范加以解释,运用一些法律虽未规定但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合理推知的标准,诸如是否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构成竞争等,对案件加以判断。[20](P200)
  作为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原则性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体知识产权规则漏洞的弥补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由于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法律规则常常存在欠缺和不完备之处,当此之时即可运用法律原则对具体规则存在的漏洞加以弥补。例如,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权的限制没有进行任何规定,此处显然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这一漏洞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诸多难以解决的争议,如贵州醇与茅台关于“贵州”商标的纠纷、“狗不理”的传人与“狗不理”商标权人之间的纠纷等,这些纠纷的解决当然不必等待商标法的修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完全可以对这一漏洞加以弥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非商标权人对商标标识的使用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对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应认定为对商标标识的合理使用。解决不同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作用的又一体现。权利冲突在知识产权领域一直是一个经常发生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所谓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主要是指不同主体分别对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享有相互独立的知识产权权利,由于知识产权法是由不同的单行法构成的体系,根据不同法律获得的权利甚至根据同一法律获得的权利之间时常会有可能发生冲突。在没有权利冲突问题时自然可以根据相应的具体知识产权法对某项权利加以调整,但当存在权利冲突时,由于发生冲突的权利都有合法依据,而且往往又分属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这时自然无法适用具体知识产权法进行调整了。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不同知识产权权利之间的冲突,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起到比较理想的整合、协调的作用。
  最近由北京市高院审结的有关“老干妈”商业标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就反映出在发生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作用。该案争议双方贵阳南明公司和湖南华越公司对于各自设计的“老干妈”瓶贴均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双方还分别就“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刘湘球老干妈及图”的标识申请商标注册,但尚未获得注册。1999年11月30日贵阳南明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湖南华越公司,2001年3月20日,北京高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湖南华越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许多学者认为在原被告都对/老干妈0标识享有专利权的情况下,不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判断此案。[21]而笔者认为,在具体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如果具体知识产权规则没有合理解决权利冲突的方法,只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才可能解决权利冲突问题。(作者:宋红松,来源:烟台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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