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侵权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4)
发布时间:2015-06-03 14:44商业秘密网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适用于专利侵权领域
在我国民法、知识产权法学界,均有学者主张专利侵权属于一般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专利侵权属于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针对过错责任说[16]的论据,理由分述如下:(一)专利侵权属于特殊侵权
过错责任说论证的一个思路是,我国《民法通则》第 106 条对侵权行为采取二元归责原则体系: 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害知识产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因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7]笔者认为,《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专利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但不能就此直接将专利侵权划归一般侵权范畴。专利侵权的问题应当以专利法的规定为主要依据,《专利法》第 60、70 条有明确规定。专利侵权作为有别于一般民事侵权的行为,有其独有的特征。一些文章专门对此做过系统分析归纳。[18]在英文中,一般民事侵权是 Tort,特定的知识产权或专利权侵权是 Infringement。[19]郑成思教授在专著和论文中曾多次指出: 应该分清 Infringement( 侵权) 与Tort( 负赔偿责任的侵权) 的区别。不能混淆 Infringement 的责任与 Tort 的责任,将适用于 Tort 的“过错”套到 Infringement 上面。Infringement 是个大概念,Tort 只是其中需要证明过错并必须负赔偿责任的一种。[20]因此,专利侵权是特殊侵权,不应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般民事侵权的过错归责原则。
(二)专利侵权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合理性
过错责任说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工业革命的产物,其建立是为了解决社会化大生产中诸如高度危险作业等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专利侵权赔偿责任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损失分配理念相悖,是一种“霸道逻辑”。笔者认为专利侵权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后者的本旨并非不符,具有合理性。
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并不仅局限于危险责任
我国学者在论及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大多强调它的归责基础是危险活动或危险物。诚然,在历史上,无过错责任是 19 世纪末期工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引起的。但是,在其产生后,适用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扩展,并不只局限于高度危险作业。[21]《侵权责任法》第 32 条第 1 款规定的监护人责任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此外,过错责任说本身也主张,包括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在内的物权保护方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物权保护方法适用于所有支配权,包括知识产权。因此,一个法律制度产生后,会随着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而扩大其适用范围,调整更多的领域。
2. 无过错责任原则设立的宗旨符合专利侵权救济的目的
无过错责任表象上是为解决工业事故而设立,但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是,行为人即使善尽注意仍不能完全避免损害的发生,这时如仍固守过错责任原则,无辜的受害人将不能得到补偿。[22]无过错责任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具有“恢复权利的性质”,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23]笔者认为无过错责任的设立宗旨正好契合于专利侵权救济。专利权因其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等特点,“权利人的专有范围被他人无意及无过失闯入的可能性与实际机会,比物权等权利多得多、普遍得多。”“无过错而使他人知识产权受到损失,在某些情况下有普遍性。”“于是,无过错给他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普遍性,就成了知识产权领域归责原则的特殊性。同时,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往往很困难。而被告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又很容易。这也是带普遍性的。”[24]因此,专利侵权赔偿正符合无过错责任原则建立的本旨。由闯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使专利权人的损失得到补偿。(作者:张 玲,来源:中国法学 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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