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王某、张某、王某丽、邹某、李某涛、李某全、蔡某、朱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
一、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某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某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蔡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九、没收上述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7类74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燕清
代理审判员 黄天姣
人民陪审员 张文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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