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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王某、张某、王某丽、邹某、李某涛、李某全、蔡某、朱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

发布时间:2015-05-26 15:4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一、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某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某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蔡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九、没收上述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7类74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燕清
  代理审判员  黄天姣
  人民陪审员  张文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丹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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