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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王某、张某、王某丽、邹某、李某涛、李某全、蔡某、朱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6 15:4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八被告人及七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王某丽、邹某、李某涛、李某全、蔡某、朱某均未提交证据。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张某病例记录,证明张某在案发前患有乳腺纤维瘤及乳腺增生等疾病。
  公诉机关及其余被告人、辩护人均对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王某丽、邹某、李某涛、李某全、蔡某、朱某犯罪事实的所有证据均为原始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之关联性充分,且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AG,瑞士公司)系第7155424号注册商标
  和第G892848号注册商标
  的注册人,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目前尚在有效期内,且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14类商品。第715542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铂(金属)、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银饰品、项链(首饰)、戒指(首饰)、手镯(首饰)等,第G89284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珠宝,即戒指、手镯、小饰物、耳环、项链以及胸针等。
  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法国公司)系第240996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目前尚在有效期内,且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4类商品,包括贵重金属饰品、珠宝、珠宝饰品:戒指、耳环、手链、链子(珠宝)等。
  宝佳瑞参加公司(BULGARI S.P.A.,意大利公司)系第G543321号注册商标
  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目前在有效期内,且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4类商品,包括贵重金属及其合金、首饰、珠宝、宝石等。
  梵克雅宝有限公司(VAN CLEEF & ARPELS SA,瑞士公司)系第270948号注册商标VAN CLEEF & ARPELS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目前尚在有效期内,且经续展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商品,包括金银珠宝饰物。
  蒂芙尼公司(TIFFANY AND COMPANY,美国公司)系第3966131号注册商标
  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目前尚在有效期内,且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4类商品,包括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宝石(珠宝)、宝石、装饰品(珠宝)、首饰等商品。
  爱马仕国际(HERMES INTERNATIONAL,法国公司)系第4932847号注册商标
  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目前尚在有效期内,且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商品,包括手镯(珠宝)等。
  2013年8月,被告人王某租用深圳市东盛路68号大院07栋厂房四楼西侧楼梯口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首饰,并聘请被告人张某、王某丽、蔡某、李某涛、李某全、邹某、朱某等人,从事制造、销售假冒“卡地亚”等注册商标的品牌首饰的工作。被告人王某负责租赁场地、对外联系客户、购进原材料、安排人员工作等,被告人张某为财务,并负责制作工资单和出货单,被告人王某丽负责在工厂内部收发货,被告人蔡某、李某涛、李某全、邹某、朱某负责进行加工、制造。2014年5月26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民警接举报后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王某、张某、王某丽、邹某、李某涛、李某全、蔡某、朱某当场抓获,并缴获涉嫌假冒CARTIER的手镯18个、戒指34个、吊坠3个、项链7个、小吊坠4个,涉嫌假冒HERMES的手镯1个,涉嫌假冒BVLGARI的手镯2个、项链1个,涉嫌假冒LV的项链2个、吊坠2个,涉嫌假冒VAN CLEEF&ARPELS的手链5个、项链20个、耳钉7个,涉嫌假冒TIFFANY的吊坠1个、戒指1个(以上商品共计108件),以及出货单若干、圣保罗工费参照表一张、“报价图”表十张、饰品模具若干、2014年1、2、3、5月工资汇总表各一份。
  2014年5月29日,已经获得相关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证明前述现场缴获的CARTIER手镯18个、戒指34个、吊坠3个、项链7个、小吊坠4个,BVLGAR手镯2个、项链1个,VAN CLEEF&ARPELS的手链5个、项链20个、耳钉7个,TIFFANY的吊坠1个、戒指1个,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4年6月6日,路易威登马利蒂出具《鉴定报告》,证明前述现场缴获的LV的项链2个、吊坠2个全剖都是假冒伪劣商品。2014年7月17日,已经获得相关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出具《鉴定证明》,证明前述现场缴获的HERMES的手镯1个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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