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王某、张某、王某丽、邹某、李某涛、李某全、蔡某、朱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异议,但其辩称,一、被告人邹某作为从犯,且在从犯之中,其地位及作用也是极其有限的,邹某只负责镶小钻石,其经手的也是首饰中的一小部分,镶完钻石后的首饰其也是无法控制的,对于是否要打LOGO和要打什么LOGO其也是不清楚的,依照法律规定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二、被告人邹某归案后及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相关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三、请求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大背景,知假买假和购买高仿的奢侈品是社会现象,不可能通过本案扭转。综上,请求法庭在正确使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对其做正确的定罪量刑。
被告人李某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涛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异议,但其辩称,一、李某涛在本案中主观恶性小,李某涛进入所谓的雅致恒公司的时候,他看到公司都是在正常生产的,他在里面做的主要工作就是打杂的工作,在后期也就是2014年2月份才偶尔按照老板的要求在商品上打品牌标签,在工作上受王某的安排,其没有深入的了解公司的情况及运作及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也根本不知道工厂生产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同时也没有任何人告诉他公司在做违法的事情,本案类似公司犯罪,李某涛入职后所有工作由公司领导安排,且由于法律意识的单薄,其主观上是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小;二、李某涛是本案的从犯,李某涛只比邹某、蔡某早进入公司一点,其只是打杂,李某涛的工资是在本案中所有被告人工资最少的,李某涛在本案中并未起到关键的作用,李某涛除了拿工资外,没有拿任何提成;三、李某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愿意交纳罚金,因此希望法庭念其为初犯、从犯,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全辩称,认同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的意见,其只工作了8个月,而且是打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被告人蔡某辩称,其才工作了2个多月,不知道是犯法。
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异议,但其辩称,同意被告人李某涛的辩护人的意见,本案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其以公司的名义运作,只是由于没有成立公司,公诉机关将本案当做一般的犯罪处理,但是除了王某以外,其他被告人都是打工的,在事前、事中都没有犯罪的故意,在本案中参与管理的人均或多或少的都有侵犯商标的可能性,但朱某只是进行抛光,其并不清楚老板王某有无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请合议庭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给本案的从犯从轻的处理,朱某按照起诉书所认定的其只是排在最后的一个从犯,其应从轻处罚,其是初犯、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二、由于被告人朱某无法分辨其行为是否侵权,因此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请合议庭依法从轻处罚。
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物证: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及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代理人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资料、路易威登马利蒂出具的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证明、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价格证明、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爱马仕国际公司委托书、商标注册证等资料、出货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首饰、出货单据、蜡模图片、报价单、工费参照表、厂房租赁合同、工资汇总表、违法犯罪经历核查登记表、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黄某明、李某桓、周某健、陈某、廖某、卢某、梁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张某、王某丽、邹某、李某涛、李某全、蔡某、朱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中国反假冒部刑事保护执行总监谭燕平出具鉴定报告、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见证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补充侦查证据:6、情况说明;7、现场缴获扣押物品照片;8、商标注册证;9、工资汇总表;10、被告人王某询问笔录;11、出具立功类证据材料情况说明;12、王某立功相关材料。(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相关阅读:
- 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2015-05-29
-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2015-06-03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
- 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2015-05-10
-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201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