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王某、张某、王某丽、邹某、李某涛、李某全、蔡某、朱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王某丽、邹某、李某涛、李某全、蔡某、朱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上述八名被告人之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王某丽、蔡某、李某涛、李某全、邹某、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有异议,认为根据出货单计算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首饰金额人民币562111元已经包括现场缴获的首饰人民币436500元,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称王某纠结其余被告人和指控其接订单有异议,认为王某是聘请其余被告人,她只负责下订单和会计做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被告人王某丽、李某涛、李某全、蔡某、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被告人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但称其不知道其行为是犯罪。被告人张某、王某丽、邹某、朱某均向法庭提交了羁押期间书写的《悔过书》。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异议,但其辩称:1、被告人王某系初犯。2、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和在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王某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王某在羁押期间,通过律师向公安机关自愿举报他人犯罪线索,通过公安机关的提审、线索查证和侦查活动,破获两个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团伙,现该两起案件处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阶段。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异议,但其辩称:一、张某系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所起作用较小。此外,张某是被雇佣的员工,其按照老板的安排进行工作,所做的工作是按照老板接到的订单制作生产流程单、制作出货单提交给老板、为员工制作工资表等。她虽然比同案有些被告人工作的时间长,但其所起的作用,与其他被雇佣的员工并无不同。二、张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系初犯。三、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好。四、由于张某是被雇佣的员工,为老板打工只赚取工资,无违法所得,故请法庭在判处罚金数额时考虑此情节。张某亲属委托我向法庭表示愿意代其支付罚金。五、张某在案发前就患有乳腺纤维腺瘤、乳腺增生等疾病,一直在服药,罗湖妇幼保健院的诊疗医生建议她“服药后手术治疗”。其乳腺疾病有家族病史。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其身体状况。综上,本辩护人认为:张某的行为具有刑法和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因素,且张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和范围,对其适用缓刑,不仅不会危害社会,而且有利于其改造。故请法庭给张某减轻处罚,并处以缓刑。
被告人王某丽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丽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异议,但其辩称,一、被告人王某丽在抓获过程中,无抗拒行为,从侦查到审查起诉以及今日开庭,均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王某丽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1、被告人王某丽在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2、被告人王某丽主观恶性小,其作为一名1994年出生女孩子,刚刚从学校步入社会工作,工作经验不多,法制观念不强,涉嫌犯罪完全是法律意识淡薄所致。3、被告人王某丽的工作岗位本身也是不涉及制假必要环节的,作为员工其对自己前后工序的法律合法性并没有审查的义务和能力,其犯罪主观故意非常小。4、被告人王某丽的工作内容是负责收发货,只是对内物品分发工作,并非对外销售的收发货,不是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必要关键核心环节,是可有可无的岗位,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小。5、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被告人王某丽与其余被告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是工作安排,并无同一假冒商标的直接共同意思。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丽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三、被告人王某丽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由于自身法律淡薄而深陷犯罪,但在看守所期间认真认罪悔罪,包括在看守所期间如实稳定供述,应当认定为有悔罪表现。四、法庭对被告人王某丽以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更能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社会效果。五、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应当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六、请求法庭同意给予被告人王某丽变更强制措施。承前所述,被告人王某丽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也小,且无再犯罪可能,符合判处缓刑条件,同时被告人愿意随时配合法庭处理,为此特向法庭申请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请求法庭予以同意。七、退一步说,给被告人王某丽判处6个月拘役比较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综上所述,恳请合议庭依法查清被告人王某丽的犯罪地位、作用和性质,依法对其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或判处较轻的拘役。(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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