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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米富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5-26 14:2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2010年1月1日,奥的斯电梯公司与广州奥的斯公司签订《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奥的斯电梯公司授予广州奥的斯公司非独家、不可转让的权利和许可,许可在中国以许可的商号和许可的商标推销和销售有关产品和提供有关服务,及向世界各地奥的斯的关联机构以许可的商号和许可的商标推销和销售有关产品,该许可的商标包括“OTIS”、“SHANGAO”、“TIANAO”、“ZHONGAO”、“GUANGAO”、“BEIAO”在内,该协议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后奥的斯电梯公司授权广州奥的斯公司有权就中国境内的任何侵犯所授权注册商标的行为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
  为保护其“OTIS”注册商标权利,奥的斯电梯公司将不同字体的“OTIS”在不同类别商品均进行注册。根据原告所提供的两份企业宣传册显示,“OTIS”电梯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1990年中国第一部电梯由奥的斯安装在上海,随后全国大部分城市的标志性建筑物中均有使用奥的斯电梯;自1993年开始奥的斯电梯公司及其分公司获得全国性多项荣誉,包括94年度全国“十大最佳”合资企业称号、中国双优外商投资企业、全国机械行业文明单位等。“OTIS”电梯使用于全国各大城市的标志性建筑物中,其中包括广州塔、广州大剧院、广州国际金融中心、广州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广州富力丽思卡尔顿酒店、北京利星行广场、中国科学技术馆、国家游泳中心、北京火车站、首都博物馆、北京财富中心、北京银泰中心、上海世博中国馆、上海世博东湖公寓、上海新上海国际大厦、上海东方明珠广播塔、上海正大广场、天津国际大厦、天津利顺德大饭店、天津天塔等。
  被告美奥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其原企业名称为美奥快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特种电梯、自动人行道、立体车库电梯、杂物电梯及电梯配件、装潢配件,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
  美奥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股东原为吴江市快奥电梯有限公司及美国奥的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中美国奥的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香港企业。2014年3月27日,经工商部门核准,美奥公司投资人美国奥的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美国美奥集团电梯研发有限公司。美国奥的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系孙建林,该公司因未遵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指示更改名称,其名称已被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于2011年12月13日以“编号为1568143有限公司”取代。
  被告米富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其法定代表人为徐江杰,经营范围为销售电梯设备及配件、钢材、五金建材、机电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安装、维修。
  二、被告被控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1、关于被告美奥公司宣传册的内容。
  2013年5月29日,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3年5月30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崔灿及公证员林进生、公证处工作人员曾某来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一标有“新南丽都商务大楼”的建筑物。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崔灿进入该大楼1001办公室,一位男子接待了崔灿,并介绍了该公司情况,期间该男士出示名片并交予崔灿两本产品宣传册。上述过程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2013)粤广海珠第16800号公证书证实。
  庭审中,本院当庭拆封封存的上述两本产品宣传册。两本宣传册分别为美奥公司的乘客电梯及载货电梯宣传册,两本宣传册封面上的电梯产品上、封面右上角、第一页左上角及封底印有“USOTISEXPRESS”标识;两本宣传册中第一页第一段载明“美奥快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是世界五百强在中国的合资公司之一,由美国OTIS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成。OTIS作为世界电梯史的鼻祖,引进世界品牌技术、管理、售后服务为一体,打造出美奥快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美奥快速电梯就创造了年产15000台高速电梯的行业奇迹。”宣传册封面、第一页、第二页中有美国自由女神像及相关海景的插图;其封底显示公司网址为www.usotis.com﹤http://www.usotis.com﹥。(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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