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米富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2)
被告上海米富电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javascript:SLC(125300,0)﹥》第八条、第十五条﹤javascript:SLC(12530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javascript:SLC(37085,0)﹥》第五十七条﹤javascript:SLC(37085,52)﹥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javascript:SLC(6359,0)﹥》第二条﹤javascript:SLC(6359,2)﹥、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avascript:SLC(42739,0)﹥》第一条﹤javascript:SLC(42739,1)﹥第(一)项、第八条﹤javascript:SLC(42739,8)﹥、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javascript:SLC(42739,16)﹥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米富电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第214038号、第772277号、第11391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在其宣传册及网站(含陕西分公司网站)中宣称其“美奥快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是世界五百强在中国的合资公司之一,由美国OTIS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成。OTIS作为世界电梯史的鼻祖,引进世界品牌技术、管理、售后服务为一体,打造出美奥快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美奥快速电梯就创造了年产15000台高速电梯的行业奇迹”、停止在其所生产的电梯上标注“美国奥的斯(OTIS)集团合资”。
三、被告上海米富电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员工名片上标注“美国奥的斯(OTIS)投资集团控股”。
四、被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五、被告上海米富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六、被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合理开支40000元;被告上海米富电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合理开支6000元。
(上述三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七、被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米富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在《中国电梯》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就涉案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声明应当事先由本院审核通过,如被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拒绝执行,本院将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本案判决书相关部分,所需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八、驳回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40元,由原告负担7800元,被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13540元,被告上海米富电梯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两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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