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延宁诉广西南宁海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摩托车坐垫防护罩(9)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5商业秘密网
一、二审法院对本案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其分歧的焦点在于海正公司生产销售彩云牌座套是否构成侵权?一审判决认定彩云牌座套的技术方案完全包容了原告的专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得出构成侵权的结论。二审法院则认为,彩云牌座套因缺少专利权利要求的两个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本案涉及如下法律问题: (一)“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判断专利侵权的第一步是解读专利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以上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是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要法律依据。解释权利要求时,应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实质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的文字和措词为准,实质内容应当通过参考说明书及附图,在全面考虑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目的、作用和效果的基础上加以确定。本案“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这样确定: 1、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一般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是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又由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组成。前序部分记载该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已有技术特征;特征部分记载该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新的技术特征,即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点”。前序部分的已有技术特征和特征部分的新的技术特征共同构成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把这两部分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的完整技术方案确定为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是记载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对独立权利要求所作的进一步限定,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一般不考虑从属权利要求中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 覃延宁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为:l、一种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外形与摩托车坐垫相配合,它由罩体(1)和锁紧装置(2)组成,其特征在于:罩体(1)主要由反射层(3)和隔离层(4)组成,锁紧装置(2)位于罩体的裙边并与罩体(1)联成一整体,它包括弹性罩边(5)和锁紧扣(6),它与摩托车坐垫之间形成可拆卸式配合。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罩体(1)的隔离层(4)由聚脂布及乳胶层等具有较好隔热隔水效果的材料制成,所述的反射层(3)是指依附于隔离层(4)上的涂层。(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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