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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延宁诉广西南宁海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摩托车坐垫防护罩(19)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5商业秘密网
  被上诉人海正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构成侵权,因专利权人滥用诉权导致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二审中提出了反诉,要求专利权人赔偿经济损失82200元。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之当事人另行起诉”的规定,因海正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未对这一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且双方就这一反诉不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故本案二审程序就海正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审理,海正公司可就是否因本案造成了经济损失及经济损失的数额另行起诉。二审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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