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延宁诉广西南宁海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摩托车坐垫防护罩(5)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5商业秘密网
4、一审判决参照本人与南宁日塑电力器材厂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使用费确定的赔偿额合法合理。 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裁判 (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被上诉人覃延宁于1997年8月1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申请“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于 1998年 12月25日授予覃延宁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97250808.2,专利权利要求为:l、一种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外形与摩托车坐垫相配合,它由罩体(1)和锁紧装置(2)组成,其特征在于:罩体(1)主要由反射层(3)和隔离层(4)组成,锁紧装置(2)位于罩体的裙边并与罩体(1)联成一整体,它包括弹性罩边(5)和锁紧扣(6),它与摩托车坐垫之间形成可拆卸式配合。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罩体(1)的隔离层(4)由聚脂布及乳胶层等具有较好隔热隔水效果的材料制成,所述的反射层(3)是指依附于隔离层(4)上的涂层。2000年5月,覃延宁开始发现海正公司生产的“彩云牌摩托车防晒保健专用座套”在市场上销售,认为该座套侵犯了其“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权,遂诉至法院。 2000年8月12日覃延宁与南宁市日塑电力器材厂签订了一份《“摩托车坐垫防护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覃延宁许可南宁市日塑电力器材厂实施其“摩托车坐垫防护罩”专利,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专利实施许可费为3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00年8月28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办理了合同备案手续。 海正公司在本案一审期间,于 2000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覃延宁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01年 6月15日作出维持覃延宁ZL9725080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此后,海正公司于 2001年1月13日就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2年1月23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01212289.2)。 (二)二审法院的裁判 1、裁判主文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市经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 (2)驳回被上诉人覃延宁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共计12540元,均由被上诉人覃延宁负担。(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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