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延宁诉广西南宁海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摩托车坐垫防护罩(17)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5商业秘密网
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自由公知技术原则时应注意的问题: (1)用于抗辩的公知技术必须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被控侵权人不能将散落在不同技术方案中的公知技术加以组合或者综合作为抗辩的公知技术。因为绝大部分实用新型专利都是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某些新的技术特征,或者对某些技术作出实质性改进,或者把某些公知技术进行新的组合,形成新的技术方案并具有新的技术效果。这种对公知技术进行新的组合本身就是一项发明创造,而不再是公知技术。 本案被控侵权人海正公司认为覃延宁“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是东拼西凑起来的大杂烩,与已有技术相比,没有任何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没有创造性,故在一审时以自由公知技术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并提交了四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作为对比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海正公司提交的四份对比文件公开日均在覃延宁“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案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附件1只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锁紧装置中的一部分技术特征,其他特征均未公开;附件2只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弹性罩边,其他特征均未公开;附件3只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隔离层,其他特征均未公开;附件4是与本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但也只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反射层和隔离层,没有公开锁紧装置、弹性罩边和锁紧扣。综上,覃延宁“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特征并未完全被四份对比文件所公开,并且从四份对比文件中均未给出将四者结合的启示,因此覃延宁“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因而具有创造性。作出维持覃延宁“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有效的决定。 海正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原因即在于海正公司将分散在四份对比文件中的几项公知技术特征进行组合作为抗辩的公知技术,不足以同时否定覃延宁“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二审诉讼中,海正公司仍以覃延宁“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中的罩体、反射层、隔离层及弹性罩边等必要技术特征早已是众所周知的公开技术为由提出了侵权抗辩,提供的证据仍然是一审时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四份对比文件。二审法院认为海正公司为公知技术抗辩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抗辩理由不符合公知技术抗辩原则,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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