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国鹏侵犯商业秘密一审刑事判决书(7)
11.被告人潘国鹏的书面交代材料。主要内容:“本人潘国鹏与唐某在三年前认识,直到2015年6月他联系我,到他厂里见面,购买背网胶、环氧面胶、玉石胶、防水9000配方,共支付人民币叁萬圆现金,平时主要通过QQ联系。”落款日期为2015年11月18日。此材料已经被告人潘国鹏签名确认,并表示以上内容为其本人自愿交代。
1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关系说明,证实佛山市某某粘胶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两所公司的关系及公司章程内容。
13.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实2016年3月11日,某某公司委托欧某办理潘国鹏盗卖公司产品配方的立案事宜。
14.聘用合同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潘国鹏于2014年3月12日与佛山市某某粘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聘任期限为2014年3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主要负责新产品开发工作,且在聘用合同第四部分约定了保密协议及提成协议的延续性,第五部分约定了违约责任。
15.关于潘国鹏盗窃案对公司损失说明、亏损停产报告、关于F102D销售建议报告、至佛山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函、保密协议及购货合同、玉石胶采购技术标准、光油采购技术标准,证实被害单位某某公司因被告人潘国鹏泄露产品配方造成的不良影响及损失。
16.设计开发任务书、设计评审报告、开发试验报告、开发试产报告、保密制度,证实被害单位某某公司的相关产品研发信息、保密制度内容。(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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