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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国鹏侵犯商业秘密一审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9-05-27 16:21商业秘密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国鹏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潘国鹏2015年6月至11月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间,负责产品研发工作,在明知产品配方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能个人泄露出去的情况下,通过QQ聊天工具及邮件的方式,私自将公司的石材防水胶、环氧面胶、玉石胶(水晶胶)、背网胶四种系列的产品配方出卖给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行唐某,并获利3万元。潘国鹏对某某公司配发给他工作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进行了辨认,并辨认出唐某。

  2.被害单位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潘国鹏于2014年进入某某公司工作后就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相关保密协议,潘国鹏是公司的生产技术监督员,主要负责产品研发工作,后来公司发现潘国鹏将公司自行研制的双组份环氧饰面胶(型号:F204F205F207)、石材养护防水剂(型号:BT9000)、双组份环氧复合胶(型号:F102D)、双组份环氧啫喱胶(玉石胶)(型号:F501)、石材水性背网粘合剂(型号:T801)产品配方私自卖给公司的竞争对手唐某,并从中获利,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欧某辨认出潘国鹏。

  3.证人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唐某于2014年认识潘国鹏,两人仅是普通朋友关系,不清楚对方的工作情况,没有接收过潘国鹏提供的产品配方。2015年8月下旬,唐某曾借过钱给潘国鹏,是在2015年8月22日由他的妻子王某2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至潘国鹏之妻李某的银行账户的,潘国鹏借钱的理由是小孩摔断腿要做手术。此外,QQ号22×××75不是他的,他不会用QQ。唐某指认出银行交易流水中转账2万元给潘国鹏的情况,未能辨认出潘国鹏。

  4.证人王某1、熊某、钟某、任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潘国鹏是某某公司的技术员,从事公司的产品研发工作,没有兼职其他工作。公司在研发和跟进的产品有双组份石材环氧饰面胶,型号F204、F205、F207;石材养护防水剂,型号BT9000;双组份环氧复合胶,型号F102D;双组份环氧啫喱胶(玉石胶),型号F501;石材水性背网胶,型号T80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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