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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国鹏侵犯商业秘密一审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9-05-27 16:21商业秘密网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潘国鹏利用在被害单位佛山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粘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担任技术员,负责产品研发的职务便利,违反某某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即双组份石材环氧饰面胶(型号:F204F205F207)产品配方、石材养护防水剂(型号:BT9000)产品配方、双组份环氧复合胶(型号:F102D)产品配方、双组份环氧啫喱胶(玉石胶)(型号:F501)产品配方、石材水性背网粘合剂(型号:T801)产品配方,通过QQ聊天工具及电子邮件方式,泄露给某某公司的商业竞争对手唐某(另案处理),并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经查,被告人潘国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某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49000.08元。案发后,某某公司对被告人潘国鹏的行为予以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潘国鹏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国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方秋林的辩护意见是: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潘国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涉案损失的鉴定意见和涉案配方属于商业秘密的鉴定意见均是由被害单位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上述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定程序,且鉴定意见的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均不合法、不具有真实性,因此上述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证据。所以涉案产品配方被披露给第三方对被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没有证据支持,公诉机关指控因被告人潘国鹏披露被害单位的涉案配方导致被害单位损失130余万元没有事实根据。二、假如被告人潘国鹏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害单位因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仅限于直接损失,其他间接损失及因委托律师进行维权产生的费用不应计入。而且被告人因具有坦白情节,获利较少、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潘国鹏利用在被害单位某某公司担任技术员,负责产品研发的职务便利,违反某某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即双组份石材环氧饰面胶(型号:F204F205F207)产品配方、石材养护防水剂(型号:BT9000)产品配方、双组份环氧复合胶(型号:F102D)产品配方、双组份环氧啫喱胶(玉石胶)(型号:F501)产品配方、石材水性背网粘合剂(型号:T801)产品配方,通过QQ聊天工具及电子邮件方式,泄露给某某公司的商业竞争对手唐某,并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经查,被告人潘国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某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0328.07元。案发后,某某公司对被告人潘国鹏的行为予以谅解。(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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