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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下)(6)

发布时间:2019-04-30 13:3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对于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其他类别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系争商标注册人并未就上述商标的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已经形成的商誉的主观恶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8、“BLENDINGPASSIONANDEXPERTISESINCE1886W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0日,自然人萧天岳(下称申请人)提出第13939234号“BLENDINGPASSIONANDEXPERTISESINCE1886W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2015年4月13日,哈穆沙德3145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经审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文均称原商标局)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不服,提出复审申请。

  经审理,原商评委认为,异议人对“W图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而申请人除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W图形”商标以及“WHITTARD”“GILESHILTON”等知名商标,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难谓正当,被异议商标如获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典型意义】

  对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论从该条款体现的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还是从法律解释及适用效率上来考量,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均可进行适用。将该条款适用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的做法,亦得到了管辖法院的支持,并得到积极的社会反响。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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