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下)(5)
经审理,原商评委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典型意义】
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规定时,应基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的考量,更侧重考量系争商标注册人所注册商标的构成、注册当时及注册后的行为、是否有真实使用意图等因素,综合判定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性质。同时,不应仅限于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也要综合考量与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及其他特定联系主体的申请注册行为。
7、“1号店yhd.com”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16325862号“1号店yhd.com”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广州淘信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8月7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41类家教服务、组织表演(演出)、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2017年9月13日,香港新岗岭有限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原商评委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典型意义】(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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