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下)(4)
第13675000号“闪银”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武汉中郡校园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5日申请注册,2015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基金投资等服务上。2015年12月7日,北京闪银奇异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被申请人自成立至今先后在45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1049件商标,且无实际使用争议商标的意图;同时,被申请人曾明确表示其申请商标是通过商标转让进行牟利,而非自己使用;此外,被申请人股东刘凤金、傅发春还设立了多家关联公司抢注商标,其中有两家是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
经审理,原商评委认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商标特有表现形式申请注册在与申请人商标使用的金融服务具有一定相关性的服务上,具有不正当利用申请人商标以营利的目的,其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典型意义】
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或者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行为,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
6、“布莱奥尼群岛BrioniislandsB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13378000号“布莱奥尼群岛BrioniislandsB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自然人赵旭芳(下称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布里奥尼股份公司(下称申请人)曾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争议商标后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被申请人及其亲属经营多家空壳公司用于商标抢注,并伙同代理机构抄袭申请人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囤积商标的行为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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