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下)(2)
经审理,原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会不正当地借用申请人基于其系列影视作品而享有的商业信誉,挤占申请人基于其系列影视作品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损害申请人基于其系列影视作品中的主角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在先权利不仅包括现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在先法定权利,还包括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规定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将具有商业价值的知名影视作品及其主角名称作为在先权利给予保护,有利于制止利用商标注册占有他人智慧劳动成果的不诚信行为,对鼓励智慧成果的创作和商业转化,促进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塑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3、“谷维滋gliAmorosi”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3日,深圳市中兴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第13074767号“谷维滋gliAmorosi”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美国家乐氏公司(下称申请人)曾提出异议但未能获得支持,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0类面粉制品、豆浆等商品上,后转让给深圳市鲜派客庄园供应链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2017年10月17日,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经审理,原商评委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谷维滋”品牌在中国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谷维滋”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谷维滋”商标高度近似,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在先商标使用的谷物早餐等商品存在较大关联,结合被申请人亦曾拟受让的另一件商标系抢注申请人的另一件商标并被不予核准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难谓善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典型意义】(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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