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下)(3)
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相同或类似商品为限,但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近似程度、商品关联程度以及涉案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也可将保护范围扩展至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上。
04“甘谷驿”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16207475号“甘谷驿”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自然人张强(下称原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3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1类新鲜蔬菜、谷种、饲料等商品上,后转让予延安新达土特产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2017年9月11日,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瓜薯协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执照系伪造,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
经审理,原商评委认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原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复印件与当地工商局留存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相比较,经营者姓名显示不一致,可以认定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系伪造,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等行为。如果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则无论当前的商标持有人是否为原商标申请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取得该商标时是否对此知情,争议商标均应被宣告无效。
5、“闪银”商标无效宣告案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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