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演员表演的可版权性分析(一)(6)
发布时间:2015-11-18 09:39商业秘密网
Garcia的版权权利要求遭遇另外一个法律上的障碍。她一直没有按照美国版权法第101条(“一件作品满足下述情况,便被‘固定’在有形的表现媒介之上:以经作者授权形成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形式表现,该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长期性、稳定性足以使作品在不是很短的时间内可以被感知、复制或以其它方式传播”)那样将其表演固定在有形载体之上。根据最高法院观点,“实际上创造了作品的人是作者,作者是将思想转变
成一个固定有形的表达的人。这种表达有权获得版权保护”[1]Garcia对此无计可施。FN13
FN13.美国版权局对类似于Garcia的表演(其目的是成为电影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和分开固定并合成电影的独立作品做出了区分。正如美国版权局所言,我们绝不能排除对后者,也即任何“之后被合成为电影的独立作品”给予版权保护。[2]
不管结果怎样,Youssef及其工作人员将Garcia的表演“固定”在有形载体之上,无论是有形的电影形式还是数字形式。然而,他人也许可以识别Gracia的表演,但她并没有参与到固定中。此外,Garcia的诉求是她从来没有同意她在电影中最终的表演或者她在《穆斯林的无知》中刻画人物的方式,所以她几乎不能主张电影或者电影中有她表演的那个片段是“经过她的授权”而固定的。
总而言之,地区法院在其版权分析中没有犯错。给予强制性临时禁令需要的不只是可能获胜或者存在争议的权利要求,还需要证明法律“明显支持”Garcia的诉求。[3]由于版权法和版权局的解释都不支持Garcia的权利要求,这成为她无法跨越的一个障碍。
B.难以弥补的损害
乍一看,Garcia最强有力的辩护就是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理解,Garcia很重视该通杀令及其对她和她的家人带来的危险,我们也很重视这个东西。Garcia诉争的困境是她在版权上实质性的诉求与她期望通过禁令获得的救济所针对的危险之间是不协调的。Garcia根据版权法寻求了一项临时禁令, 而非以侵权为基础提起诉讼,包括对隐私的侵害,欺诈,违背真意或是任何其他侵权基础。因此,Garcia所受的损害必须源自版权,也就是说,危害到她作为一名作者所享有的法律上的利益。[5]
对版权的目的进行检视,强调的是对Garcia案的现状进行分离。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项是这样规定的:版权“促进了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因此,“法律制定者意图将版权确定为保障表达自由的一个工具。通过将使用某人表达确定为一项市场化的权利,版权为思想的创造及传播提供经济上的激励。”[6]与版权法的目的相协调,“版权法的正当性是保护作者的商业利益。它不是为了保护秘密,而是通过保障他们的报酬来激励创造。”[7]
正如Garcia所述:“该案主要争议点是针对Garcia的恶毒的威胁,该电影中关涉穆斯林群体的某些激进的元素引发了该威胁,”亦即给她带来“严重情绪上的干扰,事业与名声上的破坏”,还有就是可能的死亡威胁。谈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她辩称,其试图避免的侵害--也即对其声誉的破坏,很不公平地对那部令人生厌的电影进行了强有力的宣传--然后是死亡,任何禁令的颁布将避免死亡的可能。
版权法之下,该救济的获得并不容易。尽管我们的生命没有受到轻微的威胁或是经历Garcia一样的情绪上的困扰,她所受到的危险并不受版权或是版权作为保障表达自由的工具的目的的限制,或者与之并不相容。(作者:吴祎 石振东,来源:华政东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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