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演员表演的可版权性分析(一)(4)
发布时间:2015-11-18 09:39商业秘密网
FN4.“现状意味着在悬而未决的争议之前的最后没有争论的情况。”[20]诉讼之前的现状是 《穆斯林的无知》被上传到YouTube,公众也可以观看。大多数法官发布的诉前临时禁令以要求谷歌移除电影的方式破坏了现状。
正如我们所见,地区法院没有在作出判决时滥用自由裁量权,地区法院认为Garcia不可能在版权诉讼中取得胜利,很少有法律和事实明确会对有争议的政治意义重大的电影公然进行压制。
A.版权
核心问题在于法律和事实是否支持Garcia就其在《穆斯林的无知》这部电影中五秒钟的表演主张版权权利要求。答案是否定的。这个结论不意味着像Garcia的原告就别无选择,或是不能选择其他法律理论,例如诽谤和形象权,或者她不能去寻求对另一方的禁令。FN5FN5.顺着这条路,Garcia可能会有一个合同的权利要求。尽管她不能找到复制件,她想起她签订了一些类型的文件。我们对这些权利要求不发表看法,我们也不考虑她的表演是不是职务作品。[21]在地区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Garcia是否签订了职务作品协议进行了争辩,还有就是,上诉过程中,我们不对该争议进行处理。
根据美国版权法,“版权保护存在于固定在任何有形的表达媒介包括活动图像之上的原创作品之中。”[22]必须有“作者的授权”才能进行固定。[23]以该法定标准为基准,法律没有明确支持Garcia的诉讼请求。
成文法为了提供一些灵活应变的余地,故意没有定义“作者作品”。[24]尽管如此,一些其他条款提供了有用的指导。视听作品是一种由“本质上意图通过机器或者其他设备播放,配以声音的一系列相关图片”组成的作品。[25]“电影”是“由一系列相关图片组成的,这些图片连续播放时,给人运动的感觉,并配有声音,如果有的话”。[26]这两个定义使本案的作品具体化:《穆斯林的无知》是一部视听作品,可将其纳入电影的范畴,是剧本的派生。Garcia完全不是这个作品的作者,并且对电影或剧本没有任何版权权利。FN6Garcia反而诉称她的五秒钟表演本身值得版权保护。
FN6.另一个奇怪的地方是,Garcia的主要异议之一所依赖的是错误地归因于她的配音的台词。但她不能就她既没有创作也没有说的台词主张权利要求,这留给Garcia一个真实的怨言,尽管基于版权法规定之下,没有一个被证明是有效的。
在这个法律体系之下,一点也不奇怪的是在诉讼中,美国版权局认定当其拒绝Garcia的版权申请时,她的表演便不是可授予版权的作品。美国版权局解释到:“长期训练并不能使得演员就其在活动图像中的表演获得版权。”因此,“基于版权登记意图,活动图像是一个单独完整的作品......假设Garcia女士的贡献仅限于她的表演,我们不能将其表演与电影分离而进行登记。”
我们相信版权局专家的意见。版权局负责版权法和版权登记的管理和执行。FN7 [27]版权局理由充分的观点“表明‘法院或是当事人能恰当地寻求这一丰富的经验及有根据的判决的指引’”[28] FN8
FN7.正如Nimmer所述,当“可版权性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时......来自于在决定版权保护界限时具有特殊专业知识的政府代理机构--版权局提供的数据具有重要价值。”[29]
FN8.异议者认为本案从某种程度上由《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所管辖,这是错误的。[30]目前,这个条约最多也就是可能生效,由于只有6个国家已经批准或加入这个条约,远远少于其生效所需的30个国家,所以它还没有生效。[31]尽管美国在2012年签署了这个条约,它还没有被美国参议院批准。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要求三分之二多数人同意。异议者参考了来自于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的信息清单,它们不像美国版权局缺乏解释和管理版权法的法律依据,该参考同样是不合适的。[32](作者:吴祎 石振东,来源:华政东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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