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百度VS搜狗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书全文(6)
发布时间:2015-10-29 09:10商业秘密网
庭审中,百度公司明确搜狗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搜狗公司提供的搜狗拼音输入法通过提供下拉菜单的形式覆盖和隐藏百度搜索引擎的下拉菜单,使用户发生混淆,诱导用户进入搜狗网站,劫持百度公司流量,且搜狗公司上述行为对百度搜索引擎存在针对性歧视待遇。
搜狗公司认为百度公司提交的所有公证书均是以截屏而非录像的形式对操作过程进行记录,而截屏仅为百度公司委托代理人对电脑操作步骤的节选,无法真实、完整地显现电脑操作过程中相关软件或页面的全部显示情况,故主张百度公司所提供的公证书不具备真实性、完整性。
庭审中,搜狗公司称提供搜索候选的搜狗输入法简称“灵犀”输入法。百度公司明确在用户使用百度搜索引擎的过程中,输入的文字需要上屏后,搜索引擎才会显示下拉提示词。
本院认为:
一、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市场主体基于合法市场经营行为而获得的经营利益,百度公司在本案中以其对百度搜索引擎所享有的经营利益为基础提出保护请求,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本案涉及的争议是搜狗输入法搜索候选功能相关设置是否具备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而搜狗输入法数字签名显示为“sogou.com”,搜狗公司是搜狗网(网址:www.sogou.com)的经营单位,搜狗网上提供搜狗输入法的下载服务,搜狗公司亦认可其为涉案搜狗输入法的运营商,故搜狗公司享有与搜狗输入法相关的权利,同时亦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搜狗公司与百度公司均经营有搜索业务,搜狗公司所运营的“灵犀”输入法其特色即是将搜索引擎技术与输入法密切结合,故二者在服务内容、用户群体、盈利模式等方面均有重合,构成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
二、搜狗公司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本案中,百度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对百度搜索环境中不同输入法的显示情况及在不同环境中使用搜狗输入法的情况进行了公证。搜狗公司以百度公司提交的相关公证书均是以截屏形式进行记录,而截屏仅是对电脑操作步骤的节选,无法真实、完整地展现电脑操作过程中的全部情况为由,否认百度公司所提交公证书的真实性。对此本院认为,公证书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在公证员监督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除非公证过程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或当事人一方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公证书记录的内容不真实、不完整而推翻之,否则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百度公司所提交的公证书无程序瑕疵,搜狗公司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来推翻百度公司所提交的公证书的记录,无法证明有不当节选的情况,故本院对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予以采信。
本案因搜狗输入法搜索候选功能而引发,结合搜狗公司有关搜索候选创新性的抗辩,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一是将输入法与搜索引擎相结合的技术本身是否具有创新性;二是搜狗输入法搜索候选的具体设置与展示方式是否具有正当性。下面将分别对此展开论述。
(一)输入法与搜索引擎相结合的技术具有创新性
明晰输入法与搜索引擎软件的基本功能,是分析将二者相结合的技术是否具有创新性、正当性的基础。输入法软件的基本功能是输入文字,实现人机对话。在搜索、写作、聊天、网页等各种互联网环境中,用户均有可能使用输入法,输入法是一种基础性的工具型应用软件。搜索引擎软件的基本功能是为用户提供搜索服务,在互联网的海量信息中提取与输入文字相关的有用信息,并向用户进行展示。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用户使用搜索引擎时,输入法是基础性工具,没有输入法这一工具软件的运行,用户将难以完成使用搜索引擎获取相关信息的过程。输入法与搜索引擎的技术结合,使得用户在互联网环境中只要发生文字输入的行为,就可以调用相关搜索引擎获取与输入文字相关的信息,从而实现一站搜索,不再需要专门打开搜索引擎网站进行搜索。可见,输入法与搜索引擎技术的结合可以带来好的用户体验,实现用户搜索活动的全环境化,这将有效降低用户搜寻的时间成本、提高用户的搜索效率。(作者:未知,来源:海淀区人民法院转载自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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