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百度VS搜狗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书全文(12)
发布时间:2015-10-29 09:10商业秘密网
四、驳回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六百元(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一万零六百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颖
代理审判员 陈 敏
代理审判员 张连勇
二Ο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游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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