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入罪论(4)
发布时间:2015-08-06 09:51商业秘密网
知识产权保护的刑罚化,一方面是各国根据本国经济社会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发需求,另一方面也是发达国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目标下进行改革的结果。《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1条规定:“各成员应规定,至少将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适用刑事程序和处罚”。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力推动下,越来越多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快了刑罚化的步伐。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各国最初一般都采用民事措施来予以救济,当民事救济不奏效时,刑罚手段便开始出现。专利维权问题一直是我国专利保护中的难题,专利侵权民事救济往往难以解决实际问题,以刑事制裁补充民事救济已是形势所迫,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刑罚化的法律发展趋势之下更是如此。(22)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严厉化
从英美法系国家看,2002年《英国版权与商标(犯罪与惩罚)法》提高了侵犯版权罪的量刑幅度,如制作、经营复制品罪和制作、经营非法音像制品罪的最高刑期由原来规定的2年提高到10年。(23)在美国,自1984年《美国商标假冒条例》规定商标犯罪后,经过修订和补充立法,假冒商标罪的刑罚已由原来最高5年监禁提高到10年监禁,罚金也由原来最高25万美元提高到200万美元。(24)并且,2011年美国政府还在《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立法建议白皮书》中,建议继续加大现有的知识产权刑事处罚力度。(25)
从大陆法系国家看,1994年《德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处1年以下徒刑或罚金,而2009年《德国专利法》将其修改为处3年以下徒刑或罚金。2008年修订的《日本专利法》将专利侵害罪的刑罚由原来的5年以下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提高到10年以下徒刑或1 0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且,新修订的《日本实用新型法》和《日本外观设计法》将侵害实用新型罪和侵害外观设计罪的刑罚,由原来的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分别提高到5年以下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以及10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26)
不仅各国国内立法显现出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的严厉化趋势,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也是如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反假冒贸易协议》第23条规定,缔约方至少要对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盗用版权或相关权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反假冒贸易协议》还要求缔约方对商业规模的故意出口或进口盗版作品或假冒产品的行为、商业规模的进口或在国内使用侵权标志或包装的行为、协助和教唆上述犯罪行为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显超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使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刑事制裁更加严厉。(27)
这种趋势表明,对知识产权实行刑法保护是一个得到普遍重视并不断完善发展的制度,并非可有可无,或者备而不用。要顺应这种刑罚严厉化的趋势,真正实现对专利权的严厉保护,就必须将非法实施专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
四、将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入罪是政府公共政策的价值选择
就国家层面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度选择。同样地,是否将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入罪也主要取决于政府公共政策的价值选择。
(一)专利保护水平的尺度选择
近年来,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迅猛,申请结构更趋优化。2013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受理数量达82.5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达70.5万件,占总申请数量的85.5%;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达16.6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数量为14.4万件,占总授权数量的86.7%。(28)日益增多的发明专利申请、逐步优化的申请结构和不断提高的国内授权比例表明,我国在专利技术上的利益份额正在逐步增大。相应的,我国的专利保护需求也会增大,更严厉、更周全的专利法律保护将更加契合我国目前的专利技术发展状况。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创新型经济,已经成为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不二之选。而专利制度又恰是保护创新型经济的重要手段。就此而言,进一步强化专利保护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作者:黄玉烨 戈光应,来源:法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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