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入罪论(3)
发布时间:2015-08-06 09:51商业秘密网
专利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并没有本质的不同,不仅如此,专利权的授权机制比其他知识产权的授权机制更加严格,另外,专利的研发成本、经济价值通常也较高。对其他知识产权进行周全的刑法保护,而对专利权却只实行有限的保护,完全有违刑法的同等保护原则。因此,从维护刑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平衡性和完整性的角度看,应将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入罪。
(二)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立法比较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专利法》第109-113条规定了伪造专利记录罪、假冒专利权罪、假冒已申请专利罪和滥用专利局名义罪。《美国专利法》第292条、《美国法典》第3571条分别规定了虚假专利标记罪(含虚假标记的行为、冒充专利的行为和冒充已申请专利的行为)和伪造专利特许证罪。⑼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专利法》第142条规定,未经权利人必要的同意,实施或企图实施专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⑽《德国外观设计法》第51条及《德国实用新型法》第25条均作了类似的规定。《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615-12条规定,任何人假冒对一项专利和专利申请拥有产权的,将处以7500欧元罚金;第615-14条规定,任何人故意侵犯专利权的,将判处3年徒刑并处300000欧元罚金;集团犯罪的,将判处5年徒刑并处500000欧元罚金。⑾《日本专利法》第196-200条规定了专利侵害罪、诈骗行为罪、虚假标牌罪、伪证罪和泄密罪。其中,专利侵害罪是指侵犯专利权或独占实施许可权的犯罪,违者处10年以下徒刑或者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⑿《瑞士发明专利法》第81条规定,对侵犯发明专利的,处1年以下徒刑或罚金。⒀
总体而言,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规定了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如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家,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未将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入罪,如美国、英国等国家。那么,我国究竟应该采取何种立法例?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大量借鉴和移植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从法律的外在表现形态和法律技巧上看,我国的法律很大程度上还是属于大陆法系传统”。⒁在知识产权立法思想以及整体的社会文化和法律传统方面,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也多有不同。虽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使知识产权制度向一体化发展,但是各国还是应当立足于本国的法律传统进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使其契合本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传统。因此,从大陆法系国家对非法实施专利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成例看,我国也应当将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入罪。
三、将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入罪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刑罚化的趋势
虽然美国、英国等国家没有将非法实施专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但是目前包括美国、英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均呈现出明显的刑罚化和刑罚严厉化趋势,对非法实施专利行为的规制也势必会受到这一趋势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刑罚化
从英美法系国家看,1709年英国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令》,其中并未规定版权犯罪。经多次修改,1988年《英国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规定了11种版权犯罪。⒂英国早期的商标法中也未规定商标犯罪,1994年《英国商标法》开始规定了商标侵权的刑事责任。⒃美国早期对版权的保护采用的是民事救济方法,1897年修改的《美国版权法》规定,对不法表演或演奏他人音乐或戏剧作品者科以轻罪。其后,美国版权刑法保护的范围逐渐覆盖了所有的版权对象。⒄1946年《美国兰哈姆法》只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为了惩治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1984年《美国商标假冒条例》规定了假冒商标罪。⒅
从大陆法系国家看,1837年《德国保护科学和艺术作品的所有权人反对复制或仿制法》并没有规定著作权犯罪。1985年《德国著作权及有关保护权的法律》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刑法责任。⒆1994年《德国标记法》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罪。⒇法国早期保护版权的法律文件中也没有刑事责任条款,直到1810年《法国刑法典》中才规定了版权犯罪。(21)1803年《法国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该法将假冒商标行为视为私自伪造文件行为予以处罚。现行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则规定了多种侵犯商标权的犯罪。(作者:黄玉烨 戈光应,来源:法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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