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中认定电子数据在先性的标准(2)
发布时间:2015-07-10 08:30商业秘密网
委托代理人:梁泽颖,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天智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智未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辉、深圳市昱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 ZL201120131467.1号“一种手机投影仪”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2011年4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7日,发明人为赵辉、严正跃、肖奇、陈志军、李政,专利权人为赵辉。涉案专利缴纳最近一期年费的日期为2013年4月2日。
2011年12月20日,赵辉与昱为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许可合同》,约定专利权人赵辉将ZL201120131467.1号实用新型专利授予昱为公司独占实施许可,许可费为人民币20万元,期限为2011年12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赵辉、昱为公司未提交上述合同已经依约支付许可费的证据。
2012年7月13日,赵辉的委托代理人李斌向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公证。同日,李斌在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操作计算机,由公证人员现场监督,对域名为www.ftftime.com 的网站网页内容进行实时打印。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2)深证字第86242号公证书。公证保全的网页内容显示:天智未来公司在该网站许诺销售了名称为“SE02-iphone4/4s配套微投”的被诉侵权产品。
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2)深证字第86243号公证书载明:2012年7月13日,赵辉的委托代理人李斌向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李斌与公证人员一起来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泰然科技园203号东座四楼405的天智未来公司,李斌以普通浪费者的身份购买了Firework Se02投影伴侣一台,并取得加盖了天智未来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一张。李斌的购买过程由公证人员现场监督。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
2012年9月24日,赵辉、昱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天智未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本案专利权;(二)天智未来公司销毁相关模具及已经生产的侵权产品;(三)天智未来公司赔偿赵辉、昱为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四)由天智未来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开庭时,经当庭拆封公证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内见一个带外包装的被诉侵权产品,其外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为“Firework SE02投影伴侣”,制造商名称为“香港天智国际有限公司”,网址为www.ftftime.com,还有一张产品保修卡,其上载明客服单位为天智未来公司。天智未来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制造、销售。
赵辉、昱为公司请求保护由ZL201120131467.1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2、3、6、7、8、9共同限定的一个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内容为“一种手机投影仪,包括壳体,电路装置,电源,投影组件,所述投影组件设于壳体的一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上设有供手机置入的围挡式卡槽”。权利要求2内容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手机投影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尾端卡槽内设有与手机尾端相连通的连接器”。权利要求3内容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手机投影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投影组件设于壳体的顶端左侧”。权利要求6内容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手机投影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尾端设有电源控制开关和数据接口”。权利要求8内容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手机投影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设有与投影组件相配合的焦距调节齿轮”。权利要求9内容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手机投影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上还设有音量控制键”。
赵辉、昱为公司将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分解为:1、一种手机投影仪,包括壳体,电路装置,电源,投影组件,所述投影组件设于壳体的一端。2、所述壳体上设有供手机置入的围挡式卡槽。3、所述壳体的尾端卡槽内设有与手机尾端相连通的连接器。4、所述投影组件设于壳体的顶端左侧。5、所述壳体的尾端设有电源控制开关和数据接口。6、所述壳体上设有与投影组件相配合的焦距调节齿轮。7、所述壳体上还设有音量控制键。(作者:张学军,来源:学军每日一案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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