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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隐居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世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9)

发布时间:2015-07-01 10:1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世翔公司是否侵犯了隐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世翔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如果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世翔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世翔公司是否侵犯了隐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因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一)本案中,隐居公司系第10324059号、第10575601号“隐居”注册商标人,现上述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之规定,隐居公司享有第10324059号、第10575601号“隐居”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二)世翔公司主办的域名为www.yinjucn.com的网站上使用“隐居”文字行为是否侵犯了隐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隐居公司认为世翔公司在www.yinjucn.com网站上使用“隐居”、“隐居住宿”、“隐居旅游”、“隐居美食”等字样,侵犯了其第10324059号、第10575601号“隐居”注册商标专用权。世翔公司认为其系一家网络平台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务是信息网络上的技术服务,本身并不提供旅游或者住宿服务,与第10324059号、第10575601号“隐居”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完全不同,不构成商标侵权。本院认为:首先,第10324059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旅馆预订”,第10575601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旅行预订”,并不限于直接提供旅游或者住宿服务。其次,www.yinjucn.com网站的主办者系世翔公司,世翔公司在本案中不仅提供网站内容编辑上传服务,而且提供旅馆、旅行预订服务,与第10324059号、第10575601号“隐居”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构成相同。第三,世翔公司在www.yinjucn.com网站左上方突出使用“隐居”、在相应服务内容上方单独标注“隐居住宿”、“隐居旅游”、“隐居美食”等字样,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第四,世翔公司在www.yinjucn.com网站上使用的“隐居”字样与第10324059号、第10575601号注册商标的“隐居”相同。综上,本院认为世翔公司主办的域名为www.yinjucn.com的网站上使用“隐居”文字行为侵犯了隐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世翔公司注册并使用www.yinjucn.com域名是否侵犯了隐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中,第10324059号、第10575601号注册商标系文字商标“隐居”,世翔公司注册并使用的域名www.yinjucn.com中,“yinju”系“隐居”的汉语拼音,如前所述,世翔公司通过www.yinjucn.com域名提供的服务与第10324059号、第10575601号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中的“旅行预订”、“旅馆预订”构成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本院认为世翔公司注册并使用www.yinjucn.com域名侵犯了隐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世翔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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