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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隐居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世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7-01 10:1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原告将自己定位于高端奢侈小众服务,价格极高(会员费50万元),人数极少全球仅999人。证据18,对其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其余意见与证据16-17一致。证据19,对《上海壹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20-22、26、27,无原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证据23,对其合法性有异议。证据24、25、28,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29-37,对其合法性有异议。证据38,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该刊物封面reclusive的意思是隐居的,表明原告对隐居的使用是描述性性质。该书序言中最后一段用大量篇幅解释隐居本来的意思,说明原告以描述性使用“隐居”文字。证据39,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颁奖主体不明确,有可能是类似于全国牙防组织的机构。证据40,隐居逸阳度假村与原告关系不清楚。证据41、42,被授予单位是江隐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非原告。证据43,无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被授予单位与原告关系不明。证据44-49,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据50,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被授予单位是浙江隐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非原告。证据51-54、57、58,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据55,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颁奖单位与授奖单位主体身份不明确。证据56,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证书是彩打的,章是打印的。证据59,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认为:证据1、2、8,世翔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证据3-7,世翔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证据9,世翔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证据10、11、13、15(《旅游情报》版面认购合同书)、18、19、24、25、28、38,被告世翔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证据效力本院将综合进行认定。证据12,仅有合同单方盖章,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证据14、16、17,被告虽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证据效力综合进行认定。证据15(扬州隐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无股东签字,证据20、21、22、26、27,无原件,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证据23、29-37,被告对其合法性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内容不违法,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其证明力将综合进行认定。证据39-59,具有真实性,其证据效力本院综合进行认定。
  (二)被告世翔公司提交的证据
  原告认为:证据1,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被告经营范围虽然是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但据原告及被告的公证书显示,被告实际经营行为是提供旅游预订及餐饮住宿等服务,与登记的经营范围不一致。证据2,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商标的含义,司法解释规定是以一般消费者理解为准,被告的证据实际证明了隐居的本意是“华夏道家哲学术语,居隐乡野不出仕”,这才是一般消费者的理解。类似于32类饮料中冰镇与冰山的使用,商标局核准冰山而非冰镇。商标法规定是直接描述而非间接描述。酒店服务高端与否无法证明双方提供服务不构成类似,反而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比如宝马与奥拓车,虽有高低端之分,但构成类似商品,奥拓不能在车上使用宝马。证据3,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证明单位没有提供国际顶级域名权威机构的授权证书,无法证明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利证明被告取得域名情况;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域名的取得不意味着被告就有权在其具体网页上擅自使用原告的字号及商标,不能掩盖被告的侵权行为。证据4,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这不意味被告取得了商标专用权。服务列表中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与被告实际注册登记的不一致。且仅仅是受理申请,没有核准注册。证据5,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商标受理并不意味着商标局已经核准注册商标,被告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而且被告申请的服务项目并非本案所涉服务。第35类与本案无关,被告侵权行为是将商标使用在旅游预订、餐饮住宿等服务项目。证据6,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经营范围不代表实际的经营范围,无法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或获利的金额。故原告根据商标法进行法定赔偿。原告隐居字号的权利获得早于被告侵权行为公证时间,即2014年3-4月。证据7,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该证据为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提供的是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工商信息,与本案无关,原告是经过省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程序合法。证据8,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企业利润与侵权行为没有精确的对应。原告要求三百万元以下法定赔偿。证据9,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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