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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隐居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世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7-01 10:1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本院认为:证据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证据2、4、5、6、8、9,原告隐居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证据效力将综合进行认定。证据3,虽系复印件,但结合相关事实,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证据7,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杭州悦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1日取得注册号为第10324059号“隐居”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供膳寄宿处、餐馆、旅馆预订、鸡尾酒会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会议室出租,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2013年9月24日,注册人变更为隐居公司。2013年4月28日,杭州悦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取得注册号为第10575601号“隐居”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9类:观光旅游、旅行预订、运输、船只运输、汽车运输、礼品包装、空中运输、汽车出租、信件投递、安排游览,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2013年9月24日,注册人变更为隐居公司。
  二、隐居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9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经营范围:酒店管理,餐饮管理,酒店信息咨询,物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广告代理、发布(除网络广告发布),经济信息咨询(除证劵、期货、商品中介),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除证劵、期货);批发零售酒店用品。隐居公司为树立隐居品牌进行广告宣传与经营。
  三、隐居公司委托律师于2014年3月27日向世翔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世翔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隐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次日,世翔公司收到该函。
  四、隐居公司为证据保全的需要,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办理以下证据保全。
  2014年3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人员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对隐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某的下列保全行为进行了监督:郑某利用公证处办公室固定电话拨通了4000086868的电话号码,并与话务员进行通话。郑某利用公证处提供的数码录音工具对上述拨打及通话全过程进行了电话录音,得录音资料一段,录音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将上述录音资料录至光盘并封存,于2014年4月8日出具(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7720号公证书。
  2014年4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人员与隐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某,来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由夏某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公证人员在旁进行现场监督。操作人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yinjucn.com,截屏当前页面并保存至文档。敲击回车键后,进入相关页面,页面左上角出现“隐居”、“放心预订”文字,页面上还出现“隐居住宿”等文字。操作人依次点击上述页面上的“隐居”、“景区”“攻略”、“预订”、“论坛”、“惠居”,依次进入相关页面,页面上有“隐居”、“隐居住宿”、“隐居娱乐”、“隐居美食”等文字,并出现相关服务介绍,截屏相关页面并保存至文档。点击上述页面上的关于选项下“隐居简介”,进入相关页面,页面上载明“隐居网是一家专注于发展农家乐民俗旅游事业及农家乐宣传为主的网站,始终致力于农家乐的价值创造与资讯传播,隐居网以鲜明的定位、专业到位的服务,为用户提供专业农家乐资讯、农家乐旅游为一体的网络服务平台,成为旅游爱好者及农家乐商户获取旅游动态、农家乐信息首选的网络客体,旨在打造专业的农家乐旅游门户网站”,截屏相关页面并保存至文档。上述过程操作完成后,公证人员对截屏文档的内容进行打印。公证人员对夏某的上述操作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于2014年4月11日出具(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8487号公证书。(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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