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江隐居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世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16.2012年9月刊《凤凰生活》;
17.2014年1月刊《凤凰周刊》;
18.《旅游情报》2012年2、3、8、9、10月刊,2013年4、8月刊,2014年2、3月刊;
19.2012年11月28、2012年12月5日、2012年12月12日《上海壹周》刊物;
20.2011年11月20日《时代报——旅游周刊》;
21.2011年12月21日《新闻晚报——旅游周刊》;
22.2011年12月26日《东方早报》;
23.2013年1月1日《生活尚——杭州解百vip风尚》;
24.2014年1月7日《温州都市快报——旅游周刊》;
25.2014年5月23日《青年时报——文化周刊》;
26.2014年6月5日《新闻晨报——慈善》;
27.《都市周报》;
28.《中国文化报》;
29.《时尚旅游》2013vol.1;
30.《3w旅游》;
31.2013年7月刊《远方的家》;
32.2013年第120期刊《携程》;
33.2014年2月刊《睿士》;
34.2014年3月刊《阿拉旅游》;
35.《穿越》2013年1、2、6月刊、2014年2月刊;
36.《伊周》2014年2月11日刊;
37.《时隐》;
38.《隐居壹世界》(内有温瑞安等著名作家为隐居所作的文章);
39.2013-2014金马奖(逸阳);
40.2013-2014金马奖——逸阳证书;
41.2013-2014金马奖——隐居集团;
42.2013-2014金马奖——隐居集团证书;
43.2013年金口碑——隐居西湖;
44.2013年年度旅游人物——黄严;
45.2013年十佳酒店——隐居西湖;
46.2013年时尚旅游——隐居西湖;
47.2014扬州峰会;
48.凤凰岛空中别院;
49.篮球公开赛——悦因;
50.十四届饭店金马奖;
51.型格酒店;
52.最佳地标酒店——三亚;
53.2012-2013金马奖——隐居西湖;
54.2013.4金龙奖——隐居西湖;
55.2013-2014金马奖——隐居西湖证书;
56.2013金龙奖——隐居西湖证书;
57.酒店设计大奖——隐居西湖证书;
58.璞瑅客推荐奖;
59.十三届饭店金马奖。
证据10-59,共同证明原告与多家企业、当地政府展开合作,使用隐居品牌及字号,业务范围遍及上海、三亚、扬州、杭州、大理、安吉等全国各地。原告与多家知名媒体签订广告合同,投入大量费用,使得原告的字号、商标广为传播,知名度高。多家知名媒体与原告签订广告合同后,履行合同,使得原告的字号、商标广为传播,知名度高。原告字号及商标的报道,证明原告的字号及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各类杂志对原告字号及商标的报道,证明原告的字号及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证明知名作家接受隐居服务后,所写的文章。原告所获多项荣誉以及参加社会活动,字号及商标知名度高。
被告世翔公司为支持其辩称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营业执照。证明被告经营范围为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服务和广告服务,与原告服务不交叉。
2.(2014)浙杭之证字第2801号公证书。证明“隐居”的本意为安静休闲、环境优雅、远离喧嚣、清心安静的居住地,是对住所的描述性词汇。原告自认其使用的是“隐居”的本意,因而在第39、43类上缺乏显著性,不应当受到注册商标的保护。被告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平台的技术与广告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范围完全不同。被告网站上旅游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农家乐所面对的客人,与原告酒店服务所针对的客人完全不同。原告的酒店服务定位于高端市场,与被告服务所涉及的市场不交叉。原告从未在低端市场上开发过相应的服务,不存在损失。(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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