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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隐居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世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7-01 10:1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3.国际域名注册证书。证明被告于2012年5月30日获得隐居网的域名。
  4.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2013年8月21日向国家商标局在43类上申请注册了“隐居”商标,不日将被核准注册。
  5.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被告已经在第35类、42类以及与广告制作设计发布代理相关的业务领域申请注册了隐居商标。
  6.原告工商年检信息。证明原告经营范围限于酒店管理与酒店信息咨询服务,不包括旅游服务,也不包括网络服务,与被告服务不交叉。被告经营处于亏损状态。原告公司成立于2011年,原名中无“隐居”,从2013年4月7日才开始使用隐居作为企业字号。
  7.工商基本档案2份。证明被告成立时间均早于原告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取得时间。
  8.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证明被告企业存在亏损,没有获利。
  9.杭州日报1份。证明被告是经营o2o的网络经营平台,被告客户是农家乐和乡村旅游,针对低端客户。
  上述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一)原告隐居公司提交的证据
  被告认为:证据1-2,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说明如下:第39类注册时间为2013年4月28日,第43类注册时间为2013年2月21日。以“隐居集团”为名取得权利是2013年9月24日。证据3,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网站域名取得时间是2013年5月24日,不是备案时间2013年9月23日。被告使用属于描述性或说明性使用,在第8628号公证书第7页可以体现。被告网站相关客户为农家乐与乡村旅游,提供的服务价格低廉,连旅游加住宿每天在百元左右。证据4,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可以说明被告提供的是网络平台技术服务。被告会员卡价格不到3千元,与原告会员卡起步10万元相差两个数量级。证据5,与证据3-4的意见一致。证据6-7,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没有侵权。证据8,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说明两点,该发票是被告开具,项目为技术服务费。该发票金额为274元。证据9,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收到过该函,但被告一直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存在原告所称性质恶劣等情况。证据10,隐居桃源协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中文意思是一种隐居的生活和隐居的地方。合同签订于2013年10月,晚于原被告双方权利冲突时间半年。原告已经将品牌授权给甲方20年,即原告已经丧失对“隐居”的专用权(未约定许可方式的,视为独占许可)。隐居为无偿使用。该协议是否履行没有合同履行的证据。原告经营项目仅限于酒店服务。证据11,安吉荷花山景区协议,合同签订于2013年10月,晚于原被告双方权利冲突时间半年。其余意见与证据10一致。证据12,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没有签字或盖章,合同未成立。会员费10万元,隐居服务针对极小众群体,价格极高。证据13,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协议是否履行无证据证明。合同中没有提到一处“隐居”。广告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此时原告未取得关于“隐居”的法定权利。即便合同全面履行,但与本案相关的有效时间仅仅为1个月时间,即使按全部针对“隐居”商标履行计算,广告费仅仅11万元。证据14,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且未提供履行证据。关联性有异议,合同签订于2014年5月7日,在本案起诉之后。广告内容无法确认是否与本案有关。证据15,关于旅游情报合同书,对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公司章程的真实性有异议,缺少全体股东签字。关联性有异议,第一份的合同执行期在2013年7月之后,晚于原被告双方权利冲突2个月。原件显示签订时间是2014年2月20日,与合同内容约定冲突。第二份签订主体非原告,公司章程不符合法定要件。广告内容无法确认是否与本案有关。执行期在2013年7月的合同未成立,主体不一致。证据16-17,《凤凰生活》及《凤凰周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报刊本身的合法性无法确认,发行范围无法确认。刊登时间应当在2013年2月21日到2013年5月24日之间,全部报刊均不在此范围内。广告只有隐居西湖酒店、隐居海上酒店、逸扬度假村等,与原告的关系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对“隐居”文字的使用属于描述性使用,且在每次广告中均竭力突出(说起隐居,这是承自传统的文化基因之一,数千年来已经成为我们心灵中一条永恒的退路;真正的隐居已经是魂梦中相寻却每每醒来后一笑了之的幻梦;隐居客,隐居梦)。(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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