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潘文胜与王宝根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7)
发布时间:2015-06-15 09:16商业秘密网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上述基本事实,可以认定王宝根作为潘文胜的发明专利申请联系人,利用其在专利申请上的经验和技巧,在为潘文胜申请发明专利的同一天,简单删减申请文件另以王宝根、王丽亚名义申请诉争发明专利,而在两专利申请后,王宝根以不作为的态度导致潘文胜的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视为撤回,而其与王丽亚申请的诉争发明专利则顺利获得授权。王宝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潘文胜作为申请号为201110117042.X的“多功能内镜下微创剥离刀”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和发明人,当然应为仅作简单删减的诉争发明专利的实际发明人和专利权人。
关于原审判决在法律适用和判赔金额上是否不当的问题,王宝根上诉认为联系人失职应适用合同法而非专利法,本院认为,专利申请联系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不仅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意义,在本案中亦与诉争发明专利的实际发明人的认定密切相关,由于本案是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原审判决适用专利法并无不当。至于原审判决的判赔金额,本院认为,王宝根在本案中的不当行为,损害了潘文胜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导致了潘文胜为本案诉讼向专利代理人翁霁明支付了合理代理费,原审判决判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综上,王宝根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由王宝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
代理审判员 潘素哲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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