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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潘文胜与王宝根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15 09:16商业秘密网

  王丽亚辩称,其作为王宝根所在企业的职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王宝根共同参与了涉案专利的研发,对涉案专利作出了贡献性的作用,王丽亚作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存在潘文胜所陈述的事实情况,请求驳回潘文胜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5年8月至2007年6月期间,王宝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多能源驱动的溴化锂制冷空调机”、“空调床”、“磁铁减振器”、“织物烘干灭菌机”、“一种装遮阳挡雨棚的上下踩踏式新型电动自行车”、“新型保温风管、保温水管”、“多功能太阳能集热器”、“带微波吸收腔的微波炉门”、“水库坝体加压、膜过滤纯净水供水方法”、“新型管道型材及其连接件”、“电动蚊帐”、“下吸风灶台式油烟机”等发明专利。2011年9月,王宝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多功能取石器”、“带照明的记忆金属取石器”、“真空取石器”、“直推与旋转微调结合的医用球囊压力泵”、“多功能内镜下复位微创剥离刀”、“拉杆式胆囊”、“胆管取石器”、“胆囊、胆管取石器”、“带磁铁气控取石器”、“气控取石器”、“多功能活检钳”、“内镜下微创剪刀”等发明专利。此外,王宝根系“具有电加热熔合装置的弹簧伸缩管加工设备”、“一种弹簧伸缩管的加工设备”、“光氢离子化皮肤表面、生殖器炎症治疗机”、“双盖板式微波烘干灭菌机”、“水凝胶敷贴机”等发明专利权人。
  原审庭审中,王丽亚称其协助王宝根,代写诉争发明专利申请资料。另,潘文胜为本案支出了诉讼代理费人民币20000元;为恢复潘文胜的发明专利申请权支出了恢复费用人民币1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从诉争发明专利的研发背景来看,诉争发明专利“内镜下微创剥离刀”属于医疗手术器械技术领域,浏览该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背景技术”第二段中“在国外,对于早期消化道肿瘤无淋巴转移或不易出现淋巴转移患者,50%以上选用创伤较小的内镜下粘膜剥离术(ESD)治疗,而我国治疗消化道肿瘤还是以手术切除肿瘤加根治淋巴清扫结合化疗为主。这种治疗方法康复周期长,而且对患者的身体损伤较大,医疗费用高(约为10万元/人)”等语句、第三段中“通过ESD的治疗,不但可治愈早期肿瘤,而且创伤少、术后恢复快,其费用也可以得到大幅的缩减(4000元/人)。然而目前国外研发的ESD相关器械及附件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存在操作繁琐、并发症高、成本高昂的缺点”等语句、以及“发明内容”第一段中“避免目前国际上现有的数种器械的反复更换使用的繁琐操作”等语句,可以看出,该项发明专利方案是基于目前国内外医疗机构应用ESD的现状,发明者不仅能够接触到该类医疗器械,而且必须具有相关的经验、专业知识才能知悉现有技术在临床应用上的利弊,并进一步提出改进方案。诉争发明专利的消费者一般为医疗机构或者与其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其消费群体的特殊性和所涉领域的专业性决定了诉争发明专利方案并非一般公众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就可提出。
  就本案而言,王宝根、王丽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申请诉争发明专利之前具有应用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验、专业知识或者科研经历。王宝根虽然提交了诸多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和授权文件,但在2011年9月之前,其申请的专利均与医疗器械无关;其与医疗器械相关的专利申请均在2011年9月即认识潘文胜之后。反之,潘文胜任负责人的卫生行业科研专项项目(项目起止时间为2008年7月至2011年6月)《高危癌前病变、早期胃癌诊治与随访方案研究》已经涉及早期胃癌内镜临床治疗方法、ESD相关器械开发等与诉争发明专利密切相关的内容;潘文胜等人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的“内镜下黏膜切开刀”实用新型专利于2009年1月28日授权公告,该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和诉争发明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相近,从诉争发明专利“发明内容”中有关“本发明的目的……通过对内镜下粘膜切开刀的整体结构改进”等语句可以看出,诉争发明专利系对“内镜下粘膜切开刀”的技术改进;此外,潘文胜等人早在2008年4月21日就委托杭州九洲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名称为“内镜下黏膜切开刀”的发明专利。(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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