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专利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上海)汉密尔顿海滩品牌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宝之成电器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市宝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5-29 15:51商业秘密网

  13.一种用于加热食品的慢炖锅,所述慢炖锅包括:外壳,所述外壳具有底座和从底座延伸的侧壁,以在外壳内限定加热腔,所述外壳在侧壁的第一自由边缘处还具有限定进入加热腔的开口的外壳缘;加热元件,所述加热元件设置在外壳内足够靠近加热腔处,以对加热腔进行加热;容器,所述容器具有大致中空的内部以及限定用于进入内部的开口的容器缘,所述内部能在其中保存食品,容器设置为能够与外壳的加热腔相配合的形状和尺寸,以通过在外壳中的加热元件进行加热;盖,所述盖的大小和形状设置为当所述盖放置在容器缘上时,能够至少部分地覆盖容器的开口,所述盖具有一环绕其外边缘的垫圈,以用于与容器密封接合;安装至外壳侧壁的至少一个夹子,所述至少一个夹子选择性地可与盖接合,以选择性地将盖保持在与容器缘密封接合的位置,以抑制食品从容器内部泄漏出来,其中装配后的外壳和盖具有垂直高度,所述至少一个夹子完全设置在外壳和盖的所述垂直高度内,以便于慢炖锅的储藏和运输;所述至少一个夹子是中心上方型的夹子,并可与所述盖可释放地接合,以使当在接合位置时,所述至少一个夹子使盖的垫圈保持在与容器缘密封接合的位置,而当在释放位置时,盖能从容器移除而允许进入容器的内部。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慢炖锅,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夹子包括钩子和杆,随着所述杆的移动,所述钩子选择性地可与盖接合,以选择性使盖保持在与容器缘密封接合的位置。
  15.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慢炖锅,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的侧壁包括两个直接相对的夹子。……”
  二、原告专利申请、无效宣告过程中的陈述以及相关境外诉讼的情况
  1、涉案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的意见陈述
  2009年1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涉案专利申请人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该通知书第5项指出:“权利要求11的倒数第3行记载‘所述至少一个夹子是中心上方型的夹子’,不清楚‘中心上方型’的夹子到底是指什么样的夹子,请申请人根据说明书第6页第3段的相关记载予以修改或澄清,权利要求13的倒数4行也存在相同缺陷。”为此,申请人书面意见陈述称:“5、申请人在此澄清,权利要求11以及权利要求13所记载的‘中心上方型的夹子’是指说明书第6页第3段所描述的一种夹子。……所述的夹子具有一钩子22a和一杆22b,通过对杆22b的操作使夹子22的钩子22a的接合或释放。具体地,如说明书第7页第2段所述,当钩子22a放在挂钩42a的周边时,夹子22的杆22b可以向下和向内地朝向外壳20的侧壁20b旋转,以产生由夹子22施加在盖40上的保持作用力,以将该40保持在容器缘30b上;而为了释放夹子22时,杆22b相对于外壳20的侧壁20b向外和向上地旋转,以释放保持作用力。”
  2、涉案专利在无效宣告过程中原告的陈述意见等
  2011年8月26日,案外人东莞汇*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原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意见陈述书》中称:“首先,对于设有加热元件的慢炖锅,并不是所有慢炖锅的加热元件必然设置在外壳内。请参考反证1,反证1明确记载了电加热元件3设置在加热胆2的底部,并不是设置在外壳1内。而且,在反证1公开的慢炖锅中,电加热元件3也并不是设置成足够靠近内胆4(相当于本专利的“容器30”),而是设置在加热胆2的底部。通过反证1的附图可以清楚看到,加热胆2与内胆4之间存在明显的间隙。因此,请求人所宣称的证据1隐含地公开了加热元件的位置,即设置在加热容器内足够靠近加热腔处的论调是明显不正确的。”
  上述反证涉及一名称为“慢炖锅”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申请号为200510040882.5,申请日为2005年7月1日,公开日为2005年12月21日。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慢炖锅,包括外壳(1)、加热胆(2)和电加热元件(3)、内胆(4),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元件(3)安装在加热胆(2)的底部,加热胆(2)与外壳(1)之间设有隔热胆(5)。”(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