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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与鑫富公司商业秘密纠纷案二审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9 14:2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鑫富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D-泛酸钙的公司,公司发明所有的“微生物酶拆分制备D-泛解酸内酯及用于生产D-泛酸钙与D-泛醇”技术获得了2003年度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公司对相关生产技术信息均采取了保密措施。
  被告新发公司为提高生产D-泛酸钙的生产技术和能力,派公司保安部部长、被告姜红海到临安物色原告鑫富公司职工,实施非法获取原告鑫富公司生产技术和信息材料的行为。2006年初,被告姜红海通过临安三鑫宾馆经营者陈继红、陈柏英结识了原告鑫富公司职工谢柏龙,遂将谢柏龙介绍给李新发等人。谢柏龙在得知李新发等人的用意后,在临安三鑫宾馆,分两次将从陈雷处复印的原告鑫富公司制酶工序操作规程、D-泛醇岗位原始记录、泛醇岗位操作规程、分离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其自己所掌握的3,000吨流化床原始记录,提供给李新发,并将陈雷介绍给被告姜红海及李新发,共计非法获利23,000元。
  2006年初,在临安三鑫宾馆,陈雷将从严晓钦处拿来的四张制酶工序原始记录交给李新发,并将严晓钦介绍给被告姜红海及李新发,共计非法获利13,000元。后严晓钦又将欧盟将在其饲料行业推行的FAML-QS认证标准和制酶工段的操作规程提供给李新发,并将姜鑫祥介绍给被告姜红海及李新发,共计非法获利8,000元。姜鑫祥应李新发的要求又将被告马吉锋介绍给李新发等人。
  2006年初至2007年9月期间,姜鑫祥、被告马吉锋,利用被告马吉锋在原告鑫富公司当生产调度员掌握大量技术信息资料的机会,一起在临安、杭州、上海等地,先后将泛酸钙生产系列的操作规程(整本)、喷雾干燥设备安装图、工艺规程图、水解操作记录原件、生物酶种子液、精馏塔操作原始记录、转化操作原始记录、泛酸钙成品小样、新建水解原料及配料系统图、水解设备分布图、内脂精馏塔工艺流程图、萃余精馏塔条件图,再沸条件图、萃取塔平面图等资料,采取直接交付、邮寄等方式提供给被告新发公司的李新发、被告姜红海及张开国(新发公司生产厂长)、王举峰(新发公司分厂厂长)、彭吉伟(新发公司职工)等人;此外被告马吉锋还利用被告新发公司送给其的联想手提电脑,通过电子邮件解答被告新发公司王举峰提出的有关喷雾干燥、脱轻精馏上的技术问题,并与姜祥鑫一起应被告新发公司的邀请到被告新发公司厂里,为被告新发公司提供技术上的指导。期间被告马吉锋共计非法获利95,500元,姜鑫祥共计非法获利43,500元。
  经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其出具的国科知鉴字[2007]90号《技术鉴定报告书》认定原告鑫富公司所主张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为非公知技术信息。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其出具的中磊专审字[2008]第9001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认定原告鑫富公司研发D-泛解酸内酯的生物酶法拆分技术而发生的研发投入价值为31,557,903.87元。
  原告鑫富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00万元。
  2008年12月20日,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临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姜红海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马吉锋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2009年2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浙杭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对上述刑事判决予以维持。
  原审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要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要件。本案中,根据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原告鑫富公司所主张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为非公知技术信息。因此该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要件。该技术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够为原告鑫富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因此符合价值性的要件。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鑫富公司对相关生产技术信息均采取了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件。故原告鑫富公司所主张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构成商业秘密,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被告姜红海、新发公司关于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公开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的抗辩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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