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山特维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王景一、沈阳伊人宝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9)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由被告沈阳伊人宝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山特维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已经预缴,由被告沈阳伊人宝生化制品有限公司随前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山特维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山特维克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王景一、被告沈阳伊人宝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上诉时应按照《诉 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魏大海
代理审判员 杜 健
人民陪审员 陈 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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