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判例翻译(9)
II
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统一性要求,同样更倾向于采用重新审查标准对辅助性事实的认定进行审查。统一性是我们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出于保护专利权人、对于其他发明天才的激励作用以及确保专利客体最终为社会公众所用等目的,专利权的权利范围必须为人所知。 [125]
如果专利权的边界视案件情况而定,那么其结果只会产生一个不确定的权利范围,使相关的公司与实验室承担侵权的风险。[126]所以,我们用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危害,证明了统一性可以作为独立的理由,使法院对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权力划分得以正当化。
持多数意见的法官认为,由于即决争议点阻却原则,对相同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在先案例有时会对在后案例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次要的法律依据,[127]但是我们早已否定了即决争议点阻却原则可以充分提供专利法所需的统一性。[128]
也许持多数意见的法官在这一点上的认识是正确的:在系争的专利权利要求中,辅助性的事实认定问题不会太过突出。[129]但是我对此表示怀疑。如果说本案证明了什么的话,那就是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之间的界限是不清晰的,由于持多数意见的法官未能找到合适的原则去区分这两者,使得两者界限更加模糊。持多数意见的法官所建立的规则,提供给在初审中获胜的当事人一个很好的利用这一不确定性的机会,鼓励他们在上诉阶段主张专利权利要求中存在辅助性的事实认定。今天的判决至少会造成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相关诉讼的浪费,如果持多数意见的法官对于这一证据认定的频率的认识是正确的话,可能情况会稍好。我们确定司法权分配的规则时,通常都会避免出现对解决纠纷毫无帮助但需付出大量稀缺的司法资源的情况,[130]此时,我们没必要去创造一条新规则。但是我担心情况会更糟糕:今天的判决会导致对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会更少产生有先例作用的判决,由此为专利和创新的世界带来的不确定因素。
简而言之,持多数意见的法官做出的判决既没有从对“事实认定”问题的历史认识中找到支持,也没有获得指引我们解决事实-法律分类难题的政策考量的支撑。我不会接受这一判决意见。
III
上诉法院不仅采用重新审查原则审查地区法院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还采用重新审查原则审查地区法院对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满足专利法 112 条的要求的判决。我认为上诉法院将这一调查作为法律问题对待是正确的,因为这完全取决于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
对于专利的权利要求而言,如果相关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通过阅读说明书确定发明的权利范围,也不能通过诉讼历史得出一定程度的确定性,那么这项专利会因其不确定性而无效。确定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含义模糊,与其他书面文件解释过程中的普通法律调查相类似。因此,一项判断专利是否满足确定性要求的判决并不取决于第 52 条第 a 项第 6 款中所指的事实认定,上诉法院在审查时应当合理的采用重新审查标准。
* * *
虽然地区法院依靠专家证人理解了请求专利的权利要求背后的科学技术,但其并没有做出第 52 条第 a 项第 6 款中所指的事实认定。因此,上诉法院应当采取重新审查标准审查这一法律结论。对此,我表示反对。
(本专题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 2014 级研究生柳楠翻译、乔妮校对)
注释:
[1]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 Inc., 517 U.S. 370, 116 S.Ct. 1384, 134 L.Ed.2d 577 (1996).
[2]Id., at 372, 116 S.Ct. 1384.
[3]23 Ibid.
[4]See Part III, infra.
[5]See Fed. Rule Civ. Proc. 52(a)(6).
[6]App. 1143a.
[7]Id., at 1145a.(作者:柳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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