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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判例翻译(6)

发布时间:2015-05-26 08:39商业秘密网

  为了证成相反的结论,大多数法官未能对复杂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的区别加以讨论[71]不幸的是,“第 52 条第 a 项并未提供区别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方法”,而且我们也很难找到任何其他可以正确区分这两者的规则。[72]
  相反,我们必须考虑在第 52 条被制定时,人们是如何理解事实认定与法律结论的。[73]不幸的是,关于当时法院如何看待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中的事实认定问题,1937 年之前的证据并不明确。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法院很多时候在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的外部证据题上,并没有尊重地区法院基于证据的裁决。[74]然而,这些案件均没有引起关于辅助性事实认定的争论。
  由于缺乏第 52 条制定时对于这一问题看法的证据,我们只有与第 52 条第 a 项第 6款中的其他问题相类比。[75]总而言之,我们认为地区法院的裁判“涉及到的案件历史事实越多,他们的法律分析也就越接近事实问题。”而且,越是讨论条文是否适用于双方争议,越是“在其分析上接近于法律问题。”[76]根据这一判断方法,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裁判落入了法律问题一边。

  A

  专利是书面文件,所以其他的书面文件为专利的解释提供了借鉴思路。[77]正如持多数意见的法官所认识的那样,对于书面文件的解释通常来说是一个法律问题。[78]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解释书面文件的法院做出辅助性认定。
  传统意义上,法条是不需要对辅助事实进行解释的书面文件。我们将认定法律解释中的辅助性证据视作法律结论具有两个意义。
  首先,对法条的解释需要对立法意图进行考察,这种考察属于法律解析:法条的含义并不取决于立法者的个人意图,而仅在于通过宪法组成的两院在制定法律时的意图。[79]法院并未暗示当其解释的是土地特许状转让证书时,其属于法律结论的性质会有所变化。[80]
  其次,法律将公民作为一个整体,确定其权利义务,所以长久以来,我们解释立法行为的规则是被这些立法活动中的公众利益所有意塑造的。[81]
  相比法律的解释,合同与契据的解释有时则包含辅助性的事实认定。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将辅助性的证据认定作为事实问题进行认定是有意义的,因为在合同与契据中,“法院的目的与功能在于探明当事双方的真意”。[82]有时,双方的意图很清晰的“用明确的语言记录在了合同之上。”[83]此时,辅助性的事实认定对这些合同的解释而言就不是必须的。[84]但是当合同中的用语模棱两可时,法院自然需要探寻书面文字背后的真意。这一探索关注于双方真意--体现为思想的实际结合或者对一块土地实际的让与--这存在于书面文件之外,极少为任何文件记载。[85]
  当然,法院在解释合同过程中所进行的辅助性调查并非全部都是事实认定。比如,当法院在确定一个假定的本领域人员对合同用语的理解时,其结论依然是法律结论。[86]
  我们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所进行的辅助性事实认定,更接近于解释法条时进行的辅助性事实认定,还是更接近于在解释合同或契据时被当作事实问题的辅助性事实认定。这一问题取决于专利权利要求更近似于法条,还是更接近于合同与契据。

  B

  专利,总而言之,是一个反映了国家政权所授予特权的公开文件。[87]发明专利并非源于私人财产权,而是源于皇室特权。[88]授予或撤销专利的权利仅仅掌握在皇室手中,他们时常将专利作为政府力量的代表来对行业进行管理。[89]由于皇室利用这些所谓的垄断专利以促进皇室的私人利益,而并非用以促进创新与商业繁荣,议会在 1624 年制定了垄断法。[90]但是,根据这一由议会制定的制度,专利依然是为国家政权所授予、发布、执行、撤销的,枢密院掌握这一权利。[91](作者:柳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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