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华越力合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
发布时间:2015-05-19 09:46商业秘密网
综合上述分析,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原被告虽对涉案网页的删除时间存在争议,但双方已一致确认涉案网页已经删除的事实,故本院认为无需再行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原告要求被告登报道歉的诉请,本院认为,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系针对侵害人格权、人身权、精神权益的行为而设。《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对于法人而言,只有在其上述权利遭到损害时,方会产生赔礼道歉此种责任方式的承担。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前文已作分析;至于名誉权,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仅是攀附了原告的商誉,对己方企业作了部分内容不实的宣传,但该行为并未降低社会对原告企业的评价,原告企业的社会地位和尊严未受贬损,故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被告对其企业资质的不实陈述也未诋毁或剥夺原告所享有或应得的荣誉,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华越力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0000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56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审 判 长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
人民陪审员 费 珊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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