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华越力合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19 09:46商业秘密网
第三组证据:
证据5、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证据6、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证据7、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证书;
证据8、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证据9、中国安防工程质量安全放心十大优秀施工企业荣誉证书;
证据10、中国安防工程AAA级信用企业荣誉证书;
证据11、“2009中国安防行业十大用户推荐品牌”荣誉证书;
证据12、“2007年中国安防产业百强企业”荣誉证书;
证据13、全国建筑智能化工程百强企业证书;
证据14、平安城市建设推荐优秀安防工程企业证书(复印件)。
证明原告在全国安防行业拥有特别高的知名度。
第四组证据:
证据15、原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以及原被告经营范围相同,均从事安防及智能化行业,且被告属新设公司,在业内没有知名度。
第五组证据:
证据16、律师费发票及律师合同;
证据17、公证费发票;
证据18、机票发票及对账确认函、保险单。
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华越力合公司辩称:首先,2011年8月24日,原告办公楼和工业园区均被法院公告拍卖,原告只是一家普通公司,其称具有“特别高的知名度”毫无事实依据;其次,在全国各地,有多家使用“天亿达”字号的企业,“天亿达”不能被认定为原告的企业名称,“天亿达集团”也不是原告的字号,更不是原告的企业名称,被告在网页上引用的社会成功案例概况,只有建设单位名称和系统名称,没有出现原告名称,也没有注明施工单位,这些引用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可能引人误认。且被告总裁毛越东缔造了原告公司,系原告的股东,享有50%的股东权益,在总裁传奇中使用原告企业名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会引人误认。再次,被告与原告的主营业务不同,没有与原告竞争,也没有抢占原告任何市场份额,不可能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最后,原告公证的测试网页早已撤除,且原告至少在2012年9月6日前已经知情,原告没有必要在2012年乘坐飞机前往深圳,故这些费用与本案无关。综上,被告在测试网页上不存在任何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行为,也不可能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测试网页早已被替换,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被告华越力合公司为证明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证据1、被告公司网页打印件,证明被告网站的内容已经与原告公证的网页不同,原告公证的内容仅是被告网站建设之初的测试页面;
证据2、(2013)深证字第52238号公证书,证明“天亿达”并非原告的专有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多家含有“天亿达”字号的企业;
证据3、企业信息查询单(复印件),证明被告同一行政区域深圳南山区深圳市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仅有两字之差;
证据4、原告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证明原告公司股东为两人,分别是盛军(占股51%)和毛越东(占股49%)。
证据5、离婚协议书,盛军和毛越东离婚后对原告公司的股权未做调整,被告法定代表人毛越东享有原告50%的股东权利。
第二组证据:
证据6、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明被告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证据7、2011年度、2012年度被告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审计报告,证明被告公司2011、2012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10667.88万元、8070.85万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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