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华越力合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19 09:46商业秘密网
证据8、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被告经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软件企业;
证据9、2012年软件业务收入及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证明2012年度被告的软件业务收入为5003.40万元;
证据10、中国智慧城市建设推荐品牌证书(复印件),证明被告被中国公共安全杂志社、智慧中国联合会评定为首届中国智慧城市建设推荐品牌;
证据11、中国安防百强证书(复印件),证明被告被中国公共安全杂志社、安防百强企业评审委员会评定为2012第六届中国安防百强企业;
证据12、十大潜力品牌称号(复印件),被告被评定为中国安防行业十大潜力品牌;
证据13、昆山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理事证书(复印件),被告被昆山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批准为理事单位。
证据6-13证明被告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与原告的主营业务存在本质的不同,原告的潜在客户不可能混淆原、被告,被告的经营能力、资质均优于原告,没有必要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
第三组证据:
证据14、苏州产权交易网的拍卖公告(复印件);
证据15、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证据16、(2012)深证字第112060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明原告的办公大楼已不属于原告所有,原告称其拥有工业园区属虚假陈述。
第四组证据:
证据17,2011、2012年度审计报告,证明被告没有施工收入。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天亿达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公证的网页系网站建设之初的测试页面,现已被正式网页替代。对于证据2,因被告未参与太湖搜救指挥中心视频监控系统二期工程,故对该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真实性不予确认;其次,中海粮油的工程据被告了解是深圳天亿飞公司施工的,而非原告施工;再次,对苏州市市级机关的工程,相关竣工验收报告上“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印章涉及伪造,故不确认其真实性;最后,对于惠业化工的工程,被告认为原告涉嫌伪造相关单位的印章,真实性无法确认。对于证据3,照片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由于照片是由原告于2013年4月12日拍摄,而被告网站上的图片是在2011年8月29日公证的,故对此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均不予确认。对于证据4,原告提供的合同不含附件,故不完整,且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或荣誉权,故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于证据5,是行业协会发的,故不予确认。对证据6、7,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8,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9和证据10,对发证机关不了解,故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11,是由网站发布的,且没有加盖印章,故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12、证据13,发证单位系民间机构,对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14,因原告无原件,对真实性不予确认。对于证据15,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针对证据16、17、18,对公证费发票、机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律师费合同的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故对律师费不予认可;机票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也不予认可;公证费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应当由原告承担。
对被告华越力合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天亿达公司质证认为:对于证据1,因该网页未经公证,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对于证据2,该公证书形成时间为2013年4月1日,无法证明被告在2012年9月已停止侵权,且百度上显示的内容大部分与原告公司相关;对于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持异议;对于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股东未经公司授权无权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对于证据7、9,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报告显示的内容恰好证明被告从事的行业也属安防行业,并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抢占了市场份额;对于证据3、14、15、16,因无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证据6、8、10、11、12、13、17,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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