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华越力合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19 09:46商业秘密网
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情况并经法庭审核,本院认为,对原告天亿达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对证据1、3、6、7、8、15、17、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据2、4,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应反证以推翻原告的证据,本院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据5、9、10、11、12、13,因原告出示了原件,本院对这些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证据14,系复印件,本院对真实性不予认定;对于证据16,发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原告提供的律师代理合同复印件(2012年9月4日签订)与原件(2012年9月3日签订)不相匹配,对该代理合同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被告华越力合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证据2、4、5、6、8、10、11、12、13、17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据7、9,因原告出示了原件,本院对这些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证据3、15、16,因无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对于证据1、14,系网络证据未经公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对于真实性已经本院确认的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裁判理由中作出具体分析和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天亿达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18日,该公司的法定住所地为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浦田路82号,法定代表人为盛军,股东为盛军、毛越东,占股比例分别为51%、49%,毛越东曾系该公司总经理,公司于2010年9月7日发出免去毛越东总经理职务的通知。该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多媒体通信设备、智能化系统的开发、销售,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多媒体通信系统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生产销售液晶显示器,自有房屋租赁,保洁服务,公司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人民币。
被告华越力合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9日,法定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大厦A栋八楼南801-808单元,法定代表人系毛越东,该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多媒体通信设备、智能化系统的技术开发、上门维护与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电脑图文设计、视频图文软件开发、通信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计算机系统集成、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1年8月26日,原告天亿达公司代理人吴晓委托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公证处对从互联网上下载文件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公证处公证员王闻阳和王建芬对该处工作人员林峰利用公证处的电脑、打印设备及互联网络根据吴晓提供的网址、路径等按先后顺序所作的操作进行了全程现场监督。林峰主要作了如下操作: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www.wayulinik.com进入相应页面,先后点击该页上方的“关于我们”键、“公司简介”键、“总裁传奇”键、“成功案例”键、“案例概况”键,并将上述网页上显示的相应内容进行截图并保存在Word文档中。在公证书所附的图片信息上,在上述网站首页出现的图片上存有“天亿达集团”字样;在“关于我们”栏中显示内容有:“公司拥有安防一级资质、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国家级保密等资质,拥有丰富的工程设计、安装、维护经验。总部位于中国经济特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CBD中心现代国际大厦,同时在北京设有分部……”;在“公司简介”栏中显示内容为:“公司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深圳市福田区CBD中心现代国际大厦,公司在首都北京的分支机构与总部同时成立。……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应用主要包括:多媒体图像处理、监控图像处理、监控系统智能分析、无线传感器网络、先进运动控制系统等。产品主要定位于视频监控领域、定制开发和石油领域自动化控制系统等方面。公司的多款自主研发产品已成功应用到武警、平安城市等客户,开发出的无人飞机机载任务系统得到多家无人机厂商认可……公司专业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工程涵盖金融、邮政、电信、市政、电子、交通、社区、医疗等广阔的领域”;在“总裁传奇”中记载有:毛越东现系天亿达集团总裁,2005年获人民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6年初,就以超前的目光看到安防行业发展的巨大潜能,注册成立深圳华越力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亿飞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及多家子公司。本着“真诚做人,认真做事”的原则,短短十余年间,已将一家只有几人的小公司发展成为今日拥有数家子公司、占地面积达五万多平米的自主科技园的集团化企业。在“成功案例”栏的“案例概况”中记载有:苏州地方海事局太湖水上搜救中心——视频监控系统、东海粮油——安全监控系统、苏州市委市政府大院——安防系统、苏州惠业化工有限公司——弱电系统集成等案例。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被告上述网页已于2013年3月26日删除。(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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